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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Q: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Q: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Q: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Q: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Q: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 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Q: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 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Q: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 理退休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Q: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3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Q: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Q: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时,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Q: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 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Q: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 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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