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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5 00: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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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改革的基本方向。所以,3号文件也必然会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上升或融入法律。但按照3号文件精神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总的待遇在改革后不应低于改革前。如果改革后低于3号文件明确的标准,应该采取过去一直沿用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 l- q9 D/ B& \: {6 q当前,有一种错误认识值得警惕。就是部分地方党政官员,特别是管我们的干部,认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基本性质是转业到地方的人员,不应再与军队干部的待遇挂钩,而应该与地方同级党政干部比照。于是,一些否定3号文件的奇谈怪论纷纷出现。这是目前许多问题的根源。' A! f4 C" u3 c- C5 \1 L5 Z
我们既然依据3号文件精神选择了自主择业,并不指望超出文件给予的待遇和福利,只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执行便可。但在军官职业化改革上,就军队干部、士官的退役退休问题,我倒觉得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基本想法是军队干部、士官,退休年龄与国家法定的一致。达到服役最高年龄、年限和其它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安排退役,由政府按军衔、职务等按月发给退役金;退役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直接退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领取退役金的基础上,政府安排适当(不与原职务挂钩的)工作,直至退休。这样,军队干部士官离开部队后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退役金,二是工作工资或者退休金(不是养老金)。退役金由政府从财政支付;工资由工作单位给予,退休金由社保保障,既照顾军队的特殊性,又符合国家的法律。) W' {( b) Y/ g+ v%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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