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2019现行军休干部生活待遇补助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补助补贴项目 1、离休干部:1937.7.6以前参**作的增发3个月,1937.7.7至1942年底前参**作的增发2个半月工资、1943.1.1至1945.9.2参**作的增发2个月工资,1945.9.3至1949.9.30入伍的增发1个月工资.交通费、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人职业津贴、公勤费、服装费、荣誉金、房租补贴、防暑降温费、军粮差价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补贴、水电补贴、探亲路费、电话补贴费、生活补贴、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地区生活津贴。 2、退休干部:交通费、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人职业津贴、53年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房租补贴、防暑降温费、军粮差价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补贴、水电补贴、探亲路费、电话补贴费、生活补贴、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地区生活津贴。 3、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交通费、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住房补贴、防暑降温费、军粮差价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补贴、水电补贴、探亲路费、生活补贴、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地区生活津贴。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红军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增发的1—3个月工资:政干[2011]255号文件规定,1937.7.6以前参**作的增发3个月,1937.7.7至1942年底前参**作的增发2个半月工资、1943.1.1至1945.9.2参**作的增发2个月工资,1945.9.3至1949.9.30入伍的增发1个月工资.。[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以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2、交通费: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12]345号规定,从2012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60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4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3、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已调整不准了:[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4、军人职业津贴已调整合并为生活补帖了:[1999]政干字第149号规定,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5、公勤费:政干 [2013] 149号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1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45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1983)政干字第4号和(1984)参联字2号规定:正军职以上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按编配公勤人员数计发;副军职以下干部每人按二分之一个公勤人员费计发;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按四分之一个公勤人员费计发。按规定编配专用公勤人员的,无论雇请与否,均发全费;两人编配一名公勤人员的,发半费;离休的师职以下干部按四分之一计发。 6、服装费:政干[2013] 436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每人每月调整为:热区每人每月99元、亚热区每人每月109元、温区每人每月105元、寒区每人每月121元、高寒区每人每月122元。 7、荣誉金:政干[2008]295号规定,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15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130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10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8、房租补贴已调整增加不准了:政干[2008]295号规定,从2008年8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200元,副军职185元,正师职125元,副师职120元,正团职100元,副团职95元,营职以下75元;六级退休士官9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75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60元。 9、防暑降温费:政干[2012]164号规定,从2012年起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防暑降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享受月份广东、海南8个月(3-10月)广西、湖南、湖北、福建、江西、江苏、上海、浙江、安徽、重庆、四川、云南、贵州6个月(4-9月),北京天津、河南、河北、山西、山东、陕西、内蒙古、宁夏、辽宁省为4个月(6-9月);西藏、青海、甘肃、新疆、吉林、黑龙江2个月(7-8月)。 10、军粮差价补贴:政干 [2011] 34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按附件:军队离退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标准表执行。 11、政府特殊津贴:人社部发[2008]88号规定,每人每月600元。 12、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1992]政干发字第378号规定,任教授、高级工程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100元,任副教授及相当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80元,任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及未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50元。由省级民政部门将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送省级人事部门,省级人事部门上报人事部专家司审批。 13、护理费已调整增加不准了:政干 [2014]352号规定,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23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1995]后财字第19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1993]政联字第6号)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的,经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鉴定,可享受护理费。(医疗期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3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报批程序和审批机关: (1)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前因病因残已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按规定条件复查。凡已不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从移交的第二年1月起停发护理费。 (2)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军队离休干部70周岁护理费审批表》,所在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市军安办审批后执行,并报省民政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备案。 (3)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服务管理机构经审查具备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原始病历、残疾证明等有关资料,一并报地(市)安置部门审定。由市军安办指定医院进行伤病情医学鉴定,出具有效的鉴定意见。经医学鉴定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市军安办在《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4)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本人因病因残不能提出享受护理费申请的,可由其配偶或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停发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民[1985]安24号) (2)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民[1983]安56号) (3)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因病因残发给护理费的,生活能够自理以后,经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上报,经市军安办批准,停发护理费,并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备案。 14、住院伙食补助费:政干 [2008] 27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07年1月起,按照总后勤部后需物油[2007]40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二类区加三类补助二类区标准,减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离退休干部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1996]政联字第9号规定:每人每天1.6元)。全国离休人年住院30天、退休人年按20天住院,每人每天14.7元计算。 15、少数民族补贴:[1996]政联字第9号规定,1993年9月30日前享受的补助补贴,除按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归并和保留外,少数民族补贴予以保留。符合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元。 16、水电补贴:[1996]政联字第9号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水电费,并从1997年1月起给予水电补贴:每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五吨。每月用电补贴,正军职15度,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以下干部6度。 计算标准全国统一按北京水:5元/吨,电:0.5元/度。 17、电话补贴费:[1997]政干字第469号规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电话补贴费,其月标准为:老红军13元,其他离休干部10元,退休干部8元。 18、家庭自行取暖补贴:[1996]政联字第9号规定,家庭自行取暖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 19、归并地区生活津贴:[2001]政干字第479号规定,对部分省市地区生活津贴进行了归并。 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全军地区性补助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调入有地区性补助地区的人员,从调入的当月起发给地区性补助;调出者,从调出的下月起停发。、 20、边远地区津贴:按政干 [2010] 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21 、西藏同时特殊津贴:按[2000]政干发字第489号文件规定执行。 22、1953年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政干 [2011] 365号文件规定: (1)从2011年1月1日起,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800元;取消增发标准。 (2)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可同时享受。 发放生活费的范围。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局级)以及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含体育一、二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干部。 审批办法。享受800元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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