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 (2012年4月16日) 国转联〔2012〕2号 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根据军队现役干部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的情况,现就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01年以来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按规定领取退役金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调整规范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具体标准详见《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表》。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三、执行时间 调整规范津贴补贴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问题的** 军队建立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不列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 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仍按现行退役金核定办法和标准执行。 五、经费保障 这次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专项安排。 六、有关要求 这次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是按照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军队现役干部和移交政府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津贴补贴调整规范的情况,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为经济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 z! }' R6 [5 r' W2 A: d%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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