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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役金调整文件依据问题/ q:0 h, W1 F/ S. E3 x; u8 n( y
目前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调整的文件依据是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12】2号文,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与之相悖的调整方式都是违反规定的。
; \6 P# P; u$ r' f二、待遇参照对象问题
$ {, Y' T5 e5 }9 a. ~9 H. g自主择业干部待遇参照对象是现役军官:“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而不是军退人员。再说,就算是参照军退人员,这次军退人员生活补贴没有乘系数,那为什么要给自主人员乘系数?+ |3 R4 ~9 O( r, @
三、生活补贴乘系数问题) f& y3 K+ I+ G7 e6 z5 _0 Q1 ^" Y" Q6 C E
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是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每加一年系数增加1%,退役金已经乘过系数,生活补贴再乘系数法理上说不通。
* s0 B3 i, S O! J1 x四、关于激励长时间服役问题, y# X1 Y: L1 g, O5 v
自主择业干部退役时的职、衔级已经体现了服役时间问题,如服役20年的正营、副团职自主择业干部和服役30年的副师职自主择业干部、服役40年的正师级退休干部拿的退役金肯定是不一样的,即使少数晋升慢的,至少每年也在调档,所以拿鼓励服役年限来说事,再将生活补贴再乘系数,情理上也说不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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