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0-4-25 11: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 \! D7 _7 k8 b( i- U7 m R/ j$ R; y; n' M/ z, L4 S; A
首先,我们不否认退步作为管理部门的权利,可以对一些规定就行调整。但是调整不能脱离根本性文件,并考虑到历史性传承问题。系数是可以的,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但是问题的焦点在于对整个生活性补贴系数的不合理。虽然之前的生活性补贴被称为百分百发放,但实际是由现役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的百分之七十确定的数字,这个其实已经违背了三号文件的要求,只不过这些年来就这样过来了。历史上的打折就是因为发现了折上折的问题所以才予以了纠正。这个事实不容忽视。现在又重提生活性补贴系数的问题,那么当然应该纠正到以现役生活性补贴**作性津贴之和为基数的标准,因为别的项目都是这么计算的,为何生活性补贴例外?三号规定自主干部按照全军统一性津贴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工作性津贴当然属于发放范围,所以我们拿其中的百分之八十合理合法。包括这次的物业补贴,上面的意思好像是照顾我们一样才发放的,错!!它是全军统一性补贴,按照文件我们有权利按比例发放!! 大家一定要把这个理解了。, [2 A3 ?! e4 E6 P; X+ U8 r5 F! Y$ P. i& M
因此,现在的做法是根本性违背三号文件的。真正的做法是按照现役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确立我们的基数,然后再系数。 还有军人职业津贴根本没有必要合并到生活补贴之中,因为我们是退役军人也是预备役的一员,有资格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用不着你遮遮掩掩的搞什么合并。 处处违规操作的正是你们退役布! / f' u0 f7 m- T6 X3 ]: [& {, h0 H& L* {9 z& P
请把我的意见发送给那个平台,并要求其做出进一步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