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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干部生活待遇之“前世今生” 一、“自主择业干部”之由来 2001年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文号:中发[2001]3号,即通常所说的3号文件》),暂行办法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法规,《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二、自主择业干部待遇之法规依据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自主择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役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第四十条规定了退役金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3号文件的第38、39、40条是自主择业干部待遇最根本的规定。即自主人部待遇之“宪法”。由此我们得知,自主人的待遇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队统一津贴补贴)*计发基数+基础+军龄工资。为了便于对比,我们可以把待遇“宪法”之规定一言而概之:职务、军衔与军队统一津补打折加上全额基础与军龄。大家请看清楚,《办法》中清楚的写着“基础”。基础是什么?深谙中国文字之博大精深的立法人会不知道这两个字的含义吗?在这关系到以后数以十万计的自主人待遇,关系到自主人以后的生活来源的关键依据,而制定这个依据的人能不知道其重要性吗?所以“基础”这两个字为以后自主人的待遇之争埋下祸端。当然也不排除这两个字眼规避个税,总之很诡异! 三、自主择业干部待遇条款重要关键词的法律定义: 对于3号文件规定的自主择业干部待遇条款中的重要关键词,相关部门随即进行了法律定义。2001年12月颁布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文件)第九条明确规定: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x(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此条规定明确了基础即基础工资且明确了基础工资是不乘计发基数的。并且,这个基础工资是按职务、级别区别发放的。同时,也明确了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的范围,即:A军人职业津贴、B生活补贴、C伙食补贴、D福利补助、E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F生活补助、G房租补贴。请注意我对津贴补贴的分项进行了标注,后面会明白这样标注的用意。这里特意请求2001年-2006自主的老自主为我**一下数据,2001年-2006年的自主基础工资是多少?当然这个基础应当是分级别的?在现役没有大幅调整工资之前,自主平均待遇1000多元的情况下,基础工资人均200多,比重不低。 四、自主择业干部待遇条款重要关键词的变化(2006-2009) 2006年,在全军上下大幅调整现役工资的大背景下,《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转联〔2006〕7号文件隆重**。2006年《通知》第一条对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明确规定: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或78%、79%+增发%)+军龄工资,这里我们清楚地看到,我们待遇“宪法”中规定的:职务、军衔与军队统一津补打折加上全额基础与军龄。基础(基础工资)不见了。基础工资的比重可不低啊,并且“待遇宪法”规定是全额发放的。2006年《通知》规定军队建立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基层岗位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即由于已经在2006年以前明文规定了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的范围:即我前文中所说的A-G共七项。那么2006之后,军队又新建立了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基层岗位津贴。这不包含在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的范围,并且也不列入退役金计划项目。No 并且,研读2006年《通知》的标题,我们从“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字中,明确得知:上层是把自主干部的待遇分了两块:一是退役金,二是新建生活性补贴。这为以后某些人大言不惭称:“我们没有违背3号文件精神,我们还在3号文件精神之外为自主干部创设了生活性补贴待遇”。果真如此吗?还是我前面提醒大家注意的:基础工资、基础工资、基础工资。我的基础到哪去了?这可是三号文件规定的全额发放呀。 既然要规范津贴补贴,欲取消自主干部的基础工资项目,对比考虑现役军人工资待遇结构新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基层岗位津贴项目(这笔津贴数目比重不低)。于是一个项目横空出世: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津贴(后改为补贴)。每人每月560元(不区分职务、级别)。在2006年的通知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明白:依据我们自主人的待遇“宪法”,我们自主人有退役金和与现役军人相对应的生活性津贴(应为补贴,后来的文件已修正)。并且这个生活补贴是不分职务、级别都是560元每月。2006年前退役金的构成为: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x(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请注意基础工资还是赫然在列!2006年以后,我们的待遇变成退役金+自主干部生活性补贴。而此时的退役金为: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或78%、79%+增发%)+军龄工资。明显缺少了基础工资项目。当然也增加了生活性补贴。而这个生活补贴并不是凭空而生。它是与将2006年以前的军队统一的津贴补贴(其实小得可怜)明确界定区分后,它是在现役军人工资待遇结构调整新建构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而所造成的现役与自主待遇差别拉大的补偿性补贴!并且取消全额基础工资项目为代价的! 2006年现役大幅涨薪后,自主干部的待遇是:一、退役金(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队统一的津贴补贴)打折+军龄,二、自主干部生活补贴(按级别发放)。这个补贴按级别发放,已经是对比现役的军队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打七折。因此政策一直至今未变,大家可以自己验证一下,。如某正团职自主干部,其军队工作性津贴2190,生活性补贴3270。2190+3270=5460,5460*0.7=3822,而他现在的自主生活补贴为3850,约为七折。当然依据待遇宪法,我们应参照军休干部工资调整,但目前手中没有资料,只能拿现役对比。军休待遇在军休干部生活性补贴方面应该与现役相差无几,具体请大家补充补正。 五、自主待遇重要条款项目被随意调整(2009-2012) 2009年,相关部门发出《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转联〔2009〕9号文件),将现行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A军人职业津贴、B生活补贴、C福利补助、D伙食补贴、E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等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个项目。调整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共4项,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即:军队统一的津贴补贴的B生活补贴、C伙食补贴、D福利补助共4项和2006年以后新设的自主择业干部生活性补贴调整称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这个2009年《通知》将自主择业生活性补贴并入退役金范围,和军队统一的津贴补贴中的四项合并称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根据3号文件精神,军队统一的津贴补贴需要乘以个人系数不假,但占比巨大的自主择业生活性补贴乘以个人系数,就非常不合理了。如前所述,2006年确定的自主择业生活性补贴,是以取消基础工资项目为代价,且参照军人工作性津贴与生活性补贴打七折而变更设立的待遇项目。 六、2012通知及时纠正了这一错误(2012至今) 所幸:2012年相关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即国转联〔2012〕2号文件)纠正了上述错误,2012年《通知》明确指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七、悲剧可能会很重演,“违法文件”据说正在路上 以下消息为网传:“关于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调整问题。此次调整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军人职业津贴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调整后,将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项,归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项,以个人计发比例计发。主要的考虑,一是符合退役金政策精神。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随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而相应调整。这次调整中,包括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在内的各项调整项目和基数标准均与军休干部一致,符合随退休费“相应调整”的规定和一贯做法。值得强调的是,“相应调整”不同于“等额调整”,应注意区分。二是充分发挥退役金的激励作用。项目归并调整后,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与个人计发比例挂钩,使退役金待遇水平与服役经历联系更加紧密。服役时间长、国防贡献大的个人计发比例高,退役金水平也相应更高。调整后的计发结构更有利于充分发挥退役金的激励作用,鼓励引导现役干部长期服役、多做贡献。部分军龄长、立功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计发比例达到100%,充分体现了待遇与一致的原则。三是保持群体间关系平衡。军休干部退役费调整前,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是全额计发;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调整前,军人职业津贴是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这两项待遇的计发办法本身不同。考虑到军队退役退休干部是在军队服役“一辈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时间相对短一些,调整后应保持一定差别。因此,退役金参照退休费调整办法归并和提高标准后,继续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 关键点:此次调整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军人职业津贴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调整后,将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项,归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项,以个人计发比例计发。 多么熟悉的字眼,2009年《通知》的翻版,我们不与他辩论任何法律以外的东西。通过对退役金及其要素调整的历史性政策回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 2001年,“自主待遇宪法”3号文件规定了自主待遇为:职务、军衔、军队统一津补贴三个项目打折加上基本、军龄两个项目全额发放。简称三折两全。2006年,有关部门将我们的三折两全改为:三折一全一同补,即:职务、军衔、军队统一津补贴三个项目打折加上军龄一个项目全额发放,560元每月不分职务发放自主干部生活性补贴。2009年,改为三折一全一补(打折),按级别发放自主干部生活补贴且打折。2012纠正,改为三折一全一全补。 综上,我们分析了退役金的前世今生,更加清楚了自主干部生活补贴的前身部分源自自主干部的基础工资(应全额),部分源自军队工作性津贴与生活性补贴之和的70%。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不适宜再对本已打折的自主干部生活补贴再进行折折上折。毕竟其大部分组成还有应全额发放的基础工资! 以上系个人意见,欢迎战友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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