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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赵钱孙 于 2020-4-27 13: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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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 O: l/ l3 n2 P9 j- L' k, v* ` 退役金引发热议的焦点问题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的联合发文能否修改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联合发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是中央军委的办公机构,很显然他们并不具备修改上述三个国家机构的联合发文权力。 2001年中发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首次确立了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转业方式,并明确了退役金的构成、计发方式及调整的方法。并在文末规定了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军转安置等部门)负责解释。请注意重点,只是负责解释。三号文件是基础性、根本性、纲领性文件,是框架,是主体。军转安置等部门在这个框架内只能在保证主体不动摇的情况下负责解释,而不能违法违规对其修改。之后所有的“中发”“国转联”等文件开篇就写明了文件**的依据就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并根据部队情况发展变化进行补充、解释。值得强调的是,所有的“国转联”文件只能解释,做一些修修补补的工作。直到2009年国转联9号文件的出现,该文件违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修改了退役金的构成,使服役20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达不到“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改变了**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联合发文,动摇了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政策的根基,进而影响了广大现役官兵服役热情,影响极其恶劣。最终2012年国转联2号文件修正了这个错误,但仍然不彻底,留有隐患,仍然没有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使服役20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达到“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具体详情是文件规定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只占“部队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70%。但是广大自主择业干部发扬了人民军队肯吃苦、肯忍耐的优良传统,接受了这个改变。 2016年**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联合发文(与之前的“中发”一脉相承)放宽了转业干部安置条件,重申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直至今天,网传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政治工作后勤保障部四部门联合发文,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违背了**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文的规定,擅自将退役金中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照比例计发,修改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让刚刚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就达不到“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动摇了自主择业这个政策的根基。社会有疫情,国家有困难,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都会体谅国家的难处,可以继续发挥“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的军人的优良作风,积极投身抗疫一线,捐钱捐物,毫不含糊,甚至可以等形势好转再调整退役金。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乎的不是能涨多少退役金,而是自主择业的根基不能动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不能任意修改。不能接受的是,部门**文件就能动摇**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权威。他们怎么可以随意改变上级机关的决定呢?还是如此重大的决定!难道就容忍他们自毁长城,把近三十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推到对立面吗? 个人近期的一点感言,不吐不快,请各位战友指正,并发挥自身优势,向有影响力的机关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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