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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帖子没有排好版,导致有的战友看不清楚、看不明白。现在重新排版如下:) l# R4 k% `- V6 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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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央政治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 y* n6 F1 z3 K, o7 I+ B0 q
我们遵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不信谣、不传谣。但是目前,有一种关于本次调整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的方案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并且,至今,这一方案,并未受到官方辟谣。更何况,本次退役金调整,广大自主择业干部是直接相关方,于情于理,我们都对这一流传的方案极为关心。现就该流传方案,反映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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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流传的调资方案涉嫌违法 + N- H+ A9 t6 X
昨日,“军报记者”等多家官媒平台,**了本次调整退役金的消息。消息中称“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这里所提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中发【2001】3号文件”(为叙述简便,以下称为“3号文件”)。正是基于这个3号文件,才有了“自主择业”这种退役形式,才产生了“自主择业干部”这一群体,也才有了“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及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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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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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表述非常明确,并无歧义。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是以“本人置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为参照系的。那么,这里所说的“军队干部”,显然指的是“现役干部”,而不是指“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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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3号文件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6 A( g4 M0 r/ a$ v( c8 U
本条中所说的“相应”,指的是在时间上、程序上相对应、相符合。在3号文件中这句话的意义,指的就是当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增加时,自主择业干部的退役金也应当调整增加。我们从未要求与退休干部“等额”,事实上也从未“等额”过。 + k- L* S2 x3 ^! |% s/ k& J" N3 ` j
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也就是“国转联【2012】2号文件”(为叙述简便,以下称为“2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 V8 Z! a. U9 _& B: q7 ?. C6 {9 g
正因为如此,我们每年选择自主择业作为自己退役方式的战友,在退役金发放核算表格上签字时,“生活性补贴”这一项所标注的都是“100%”发放。 ; B; b$ g+ M0 v' j* i, e
按照《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也就是“中发【2016】13号文件”,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二)款,“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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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该文件的颁布时间,显而易见,这里所说的“现行办法”,指的就是3号文件和2号文件所规定之办法。 3 T4 i: f! b# ]4 J3 U5 {6 e
以上文件虽然不是“法律”,但是,在全国人大没有制定相关法律之前,这些文件的效力等同于法律。按照目前流传的退役金调整方案,明显违反了上述文件的规定。违反之处如下: 4 U* O% m& p: t `! ~" ~5 G
(一)目前流传方案中,将退役金构成中的“军人职业津贴”合并到“生活性补贴”中,这种做法违反了3号文件“以现役干部为参照”的精神要求。 ) D5 g, U5 V* Q6 w. e& T `; ^" t
(二)目前流传方案中,将退役金构成中的“生活性补贴”不再全额(100%)发放,而要乘以比例。这明显违反了国转联【2012】2号文件的第二条。 (三)目前,国防和军队改革仍在进行中,“中发【2016】13号文件”并未废止。那么,该流传方案明显违反了该文件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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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部门的做法动摇信用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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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的人说,“契约”一词只是西方社会适用的,只在雇佣关系下才适用,咱们国家的军官与国家之间没有签订契约,所以也不存在什么违反“契约”的事情。这种解读不仅水平低下,而且荒谬至极。如果照此解读,只有写明“契约”二字的文件才能叫“契约”,只有对这样的文件才需要遵守“契约精神”的话,那么,我们想请问:结婚证上可有“契约”二字?所有的法律文本名称上可有“契约”二字?你向对方借款,所写借条之上可有“契约”二字?任何人际间的口头约定可有“契约”二字?如果没有,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些都不用遵守?可以随时毁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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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出要遵守的“契约精神”,等同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的“重诺守信”,等同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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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文件、2号文件以及2016年的13号文件,其实质,等同于党和国家对广大退役干部做出的庄严承诺,等同于党和国家与广大退役干部之间签订的“文书”,这个“文书”,虽然名称上不叫作“合同”,也不叫作“契约”,但是“契约精神”是贯穿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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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现在有关部门在不知会相关方,不征求对方意见,擅自**已经签定的原有“契约”,那就是完全违背了“契约精神”,完全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完全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L) }; b* a6 ~# k/ n
第二、新规则不能溯及既往。这是全世界、全人类都通行的“天道”。中国古人有云: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意思就是说这个世界不论怎么变,不论怎么多样化,总会有一个天经地义的、不需要证明、不需要解释的“公理”在那里。这个公理,不会因为人世的变迁而改变。现下,对于自主人来说,这个“公理”或者“天道”就是——“新法不能溯及既往”。2019年之前选择自主的战友,甚至包括2020年选择自主的战友,之所以选择签字,那就是基于3号文件和2号文件和2016年军改的13号文件。如果没有这三个文件,我想大家也不会签字选择自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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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签字了,那么就应该对我们适用“我们签过字的合同”。而不能拿“我们压根没有签过字的合同”来约束我们。这是天经地义的。就算在遥远的未来某一天,世界毁灭了,这条道理也还是存于天地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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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推进军改,我们自主人举双手赞成,这是强军强国的大好事。有关部门要把老办法作废,要搞新办法。那么,这个新办法,就只能适用于新办法颁布之后的“新人”。请把新办法给后面将要退役的同志说清楚,给2020年之后再退役的战友有一个明确的参考! # Q# Q) |6 z# t7 Z
俗话说“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句通俗的话,换成严谨的法理表达就是“新法不能溯及既往”。这不仅是在我国通行的原则,而且是整个人类形成的共识。如果打碎这一原则,在我国将再无“可靠”一词。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将被动摇,甚至被摧毁。 , ^- k1 v' K5 x4 s9 a( q. @/ r
三、我们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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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为自主择业干部,曾经是人民军队的中坚骨干,现在也是预备役的军官。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我们赞成、支持。 第二、我们信守承诺,听党指挥,忠诚于党。那么,也请有关部门也信守承诺,对于已经按照3号文件、2号文件以及2016年13号文件精神,签字选择自主择业的战友,继续适用当时签字时的文件精神。“老人老办法”,“新法规不能溯及既往”,这个原则不容践踏! 第三、对于今后军改再**的新的退役政策,不论是以文件的形式,还是以法律的形式,请有关部门给今后将要退役的战友进行明确的告知,必须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唯有如此,才能让他们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合理预期自己将来的退役前景。 第四、如果说眼下疫情尚未平息,国家经济压力极大,那么,我们自主择业干部完全可以理解,可以为国伸出援手。在抗疫前线,已经有不少自主择业干部奋战在第一线了。只要有关部门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确保对于在军改完成之前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今后仍将按照3号文件、2号文件以及2016年3号文件的规定**待遇,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慷慨解囊、为国捐款。 第五、严肃**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服务保障处处长**。日前,廖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了严重侮辱退役军人的言词,将退役军人讥讽为乞丐。此言论已经激起广大退役战友的强烈愤怒。以廖某的言行,我们不相信她能**好退役军人的相关事务,不相信她能真心实意为退役军人服务。我们不信任廖某,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对廖某的不当言论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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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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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关部门无视舆情,置广大自主择业干部的合理合法诉求于不顾,那对国家、对社会、对军队都会造成很严重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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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不知会直接相关方、不征求直接相关方的意见、不取得直接相关方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单方篡改“约定”。这是严重背信弃义的行为,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严重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伤害了广大退役军人的感情。 ' h- ^! _1 D* M; f; C% m
第二、违背了“新法规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遵循“老人老办法”,倘若此端一开,可以很自然的联想到——就算某一天颁布《某某某某法》,那么,在此先例下,我们可以合理推测,这个《某某某某法》也是随时可以修改、随时可以作废的。就算以前按《某某某某法》给退役军人允诺的种种待遇,也可以随时收回的。那么,现役战友们将失去一切可靠的依据,将再也无法对自己的退役前景做出科学预期。 s+ s$ Z+ q) C& x/ L6 J6 G
五、相关文件附件(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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