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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9日 **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 中发〔2001〕3号)
9 h1 R l: R3 A) g/ _6 w, ]) z+ R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U# |2 P1 S# U% `4 T7 }5 }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S+ ~8 m7 F4 J) M s0 ~+ {&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6 a7 l, j0 \8 F/ |7 N1 `" q
有关部门说军人职业津贴是新事物,3号文是二十年前的文件,没有规定的请学习下3号文件,属于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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