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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2001.3号文件中,涉及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的规定,很不明确,地方公务员只有住房公积金,没有住房补贴,一些地方的部门执行这一条时很随意,理解不一样,致使大部分自主干部不能享受地方公务员一样的住房补贴待遇,这也是3号文件的弊端,3号文件的本意肯定是让自主干部享受住房补贴待遇的,只是表述方式和地方脱节了,所以,建议借退役军人保障法**之际,建议将3号文件中的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补贴规定这一条进行修改,修改“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享受地方同级别的公务员同样的待遇”。这样的话,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地方部门就可以光明正大的给自主择业干部发放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妥否?大家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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