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0-5-2 13: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倪 军 律 师解读3 U. ^' ^ x& M$ ^
1、 要区分是本来就有歧义,还是人为制 造歧义?将没有歧义的文字,人为制 造出歧义,就是玩弄文字游戏,就是缺乏敬畏之心。
% |- z$ d3 V7 _第一,法律用语“相应调整”实际就是比照之等额调整的意思——“相应调整”,就是“相对应”调整——既然是相对应,当然是“定性定量”都相对应调整嘛!这还能有什么歧义呢?!我学了这么多年法律,印象中就从未见过哪一部法律使用过“等额调整”这样的词汇。不知什么人,能够有足够的智慧,嗅出其中的歧义?
5 U. w8 m* h2 c/ ]第二,结合当年3号文出 台 的背景来看,显然也不存在任何理解歧义!当时就是鼓励军官选择自主择业的路径!如果3 号 文来一句:“对不起,我们这里说的相应调整,只是定性的粗线条的相应调整,而不是定量的相应调整——定量问题嘛,嘿嘿,以后再商量,我说了算!”——请问,还有谁愿意、谁胆敢自主择业?
0 j. B4 T# D5 u现在时过境迁,后人解读3号文件,人为制 造歧义,那就是割裂了3号文出 台的背景,断章取义。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要不得。
5 q) M+ G8 k1 k' x2 s第三,从近20年来的历次调整都是“等 额”来看,更加没有歧义。这就是历史沿革的解释!后人会说,那是前任智商不够,他们没有领悟到我中华文字的博大精深。嗟乎!
! H9 }4 x5 T" b8 [# S( W第四,若当初3号文的立 法者,认为还不是等额调整,那么就一定会明确定量限制:到底有多大的幅度才没有超出“相应调整”的定性边界?通常会跟进一句“调整幅度如何如何”。既然没有,逻辑反推,显然当初立法者就没有这个意思,只是被后人在横加解读。# o. H G/ l. [; i4 |; y1 X9 g5 g
第五,本人学哲学,后学法律。哲学讲究思辨。哲学思辨思维会洞穿各种歧义!但是说实话,也许智商不够哲学法律都没学好,当年我转业自主择业时,学习3号文,无论是横向纵向斜向,无论是谈法律精神还是论人性,亦无论是中文还是外文,我愣是没看出来这个“相应调整”居然还有“定性和定量”的区别——准确地说,我根本就没想到还有什么“定性定量”的区别,认为就是完全同步嘛——难道,是我当年就是处于3号文出 台 背景下而产生的“错误”的思维定势?没想到十几年后,还冒出个这么个奇葩思维奇葩解读——连我这个学哲学出身的律师,都被“骗”了一把哈哈。
# E0 D$ X7 H/ X7 Z* w" G0 G/ O& S2 B0 c
/ R) |6 z+ z6 m3 @+ c% 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