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B3 I# v6 G1、 要区分是本来就有歧义,还是人为制 造歧义?将没有歧义的文字,人为制 造出歧义, : T3 Z4 i- y2 z" G5 _% ^+ r4 c- X
就是玩弄文字游戏,就是缺乏敬畏之心。 $ D& [4 x& K3 ]3 L8 Q2 _5 L: A/ l
第一,法律用语“相应调整”实际就是比照之等额调整的意思——“相应调整”,就是“相对应”调整——既然是相对应,当然是“定性定量”都相对应调整嘛!这还能有什么歧义呢?!我学了这么多年法律,印象中就从未见过哪一部法律使用过“等额调整”这样的词汇。不知什么人,能够有足够的智慧,嗅出其中的歧义? 7 F2 Q1 H% E; U3 i% c6 X
第二,结合当年3号文**的背景来看,显然也不存在任何理解歧义!当时就是鼓励军官选择自主择业的路径!如果3号文来一句:“对不起,我们这里说的相应调整,只是定性的粗线条的相应调整,而不是定量的相应调整——定量问题嘛,嘿嘿,以后再商量,我说了算!”——请问,还有谁愿意、谁胆敢自主择业? # F) Z/ ]9 x) o' O2 M1 r0 b" [
现在时过境迁,后人解读3号文件,人为制 造歧义,那就是割裂了3号文**的背景,断章取义。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要不得。 & x, P) Z/ H% Z: T5 Q
第三,从近20年来的历次调整都是“等额”来看,更加没有歧义。这就是历史沿革的解释!后人会说,那是前任智商不够,他们没有领悟到我中华文字的博大精深。嗟乎! # s/ ?6 u1 U" F9 q/ U: W4 g$ J
第四,若当初3号文的立法者,认为还不是等额调整,那么就一定会明确定量限制:到底有多大的幅度才没有超出“相应调整”的定性边界?通常会跟进一句“调整幅度如何如何”。既然没有,逻辑反推,显然当初立法者就没有这个意思,只是被后人在横加解读。
7 ]& p$ i5 u9 Y9 h7 S第五,本人学哲学,后学法律。哲学讲究思辨。哲学思辨思维会洞穿各种歧义!但是说实话,也许智商不够哲学法律都没学好,当年我转业自主择业时,学习3号文,无论是横向纵向斜向,无论是谈法律精神还是论人性,亦无论是中文还是外文,我愣是没看出来这个“相应调整”居然还有“定性和定量”的区别——准确地说,我根本就没想到还有什么“定性定量”的区别,认为就是完全同步嘛——难道,是我当年就是处于3号文**背景下而产生的“错误”的思维定势?没想到十几年后,还冒出个这么个奇葩思维奇葩解读——连我这个学哲学出身的律师,都被“骗”了一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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