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监督宪法第五十五条正确实施的建议
0 u) ?) R; [' R+ L! `- 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就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正确实施,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事项
1.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第五十五条正确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2.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纠正所属部门与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不符的部分文件内容。
二、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由此,在国家根本法层面确立了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的原则和制度,包括兵员征集、服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等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与之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军官自主择业,作为法定安置方式得到确立。
然而,2020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四部门文件”),该文件存在明显违反宪法第五十二条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理由如下:
1.四部门文件违反**法规定。为确保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2001年1月19日**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该《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项目组成及计算方式。2016年5月6日,**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放宽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并明确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作为“现行办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国转联〔2012〕2号)规定,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四部门文件却在“三、完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制度”中规定“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对应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以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该规定明显违反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文件规定,存在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法”抵触情形,抵触内容当然无效。
2.四部门文件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法治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原则。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法只对其生效后的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四部门文件颁布时间是2020年4月,却在“三、完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制度”中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中的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两个项目,调整归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个项目,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对应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以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该项规定显系以事后法要求事前行为,且通过项目删减归并、系数化折扣方式,存在实质上剥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权益情形,即便四部门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亦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方式妥善予以适用,而不是追溯调整损害特定人群利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党教育多年,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始终信党、爱党、跟党走,坚决拥护党中央权威和政策文件,坚决拥护国家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自2018年8月1日军队薪资调整以来,在长达近2年的时间里,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退役金调整给予更多的是理解、再理解。在新冠肺炎疫情最吃紧的关键阶段,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动投身抗疫“战场”,有的慷慨发动慈善捐赠,有的率先投身社区防护,有的奔赴武汉诠释最美逆行,在重大考验面前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优异答卷。
针对四部门文件部分内容违反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政策规定、致使宪法第五十五条“依法服兵役”内涵前后矛盾、可能影响宪法正确实施的严肃问题,郑重提出上述建议,请对上述问题依法予以监督,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宪法权威。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2020年5月4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