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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5号文件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军队副师职以上和相当副师职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为军队医疗照顾对象(地方称医疗照顾对象),专门设置干部门诊和干部病房对他们的医疗予以保障。技术4、5级和正局级享受正师职退休军官待遇;技术6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和副局级享受副师职退休军官待遇;技术8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和正处级享受正团职退休军官待遇;技术9级和副处级享受副团职退休军官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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