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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5: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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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以下称《草案》)18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共10章77条,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t1 j. N" p8 P' M+ N; @
作为一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名在部队服役22年的老党员,对《草案》提出两点意见建议:
( m2 _ h4 {- o: j* G( y1.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定位问题。- `8 i$ q, P. D4 X
《草案》第18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1 F) T9 J4 x1 d退休的是由安置地政府做好服务保障,转业是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岗位,复原是按规定领取复员费,逐月领取退役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3 |6 w2 G) r/ @! q i$ X
其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选项,从字面理解,今后的军官退役方式里,应该是没有自主择业安置选项了,取而代之的是逐月领取退役金。因此,《草案》中是不会提自主择业的,因为自主择业制度在《保障法》**后就已经退出历史了。
- T K; [ z$ i. W( }; u, c以前的自主转业属于转业的一种方式,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含义有着根本的不同。不能直接用逐月领取退役金直接套用到自主择业里去。5 Z; S) c3 n# S" D! g
今后自主择业划归为退休、逐月还是以一个独立的个体存在?这里面容易引起歧义,希望保障法中尽快给予明确。
1 Z' a. _% o; d2 X2 B6 Z* Q为此,建议在《草案》中附加以下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国家政策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T, Z& ?4 L" [% O* K! _* t$ G
2.关于退役军人刑事处罚是否恶劣定性问题。
0 y$ [9 I9 x7 o$ k( q) R8 Q6 `$ h《草案》七十二条规定: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 g1 W( y$ j0 b6 T. E& ]0 Y应该说,受到刑事处罚对自主干部的退役金按法规进行处理是合法、合理的。但先前只有在触犯刑法而且判5年以上,才给予取消退役金待遇。而5年以下,还只是降级。上述内容,降低了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待遇的处罚门槛。
3 ?* f$ r; \- b5 n我认为,绝大部分现役干部、自主择业干部以未来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干部长期受党的教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不需要改变以前的法规,特意再制定这些规定。
6 K. G) |/ u0 P) E2 v5 H意见建议:
: H, } H5 X) @/ Y(1)取消违法涉及治安管理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待遇的内容。统一明确“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的处罚门槛,与公务员受处罚的条件一致起来。
; f, ~, g5 Y& b: F* M: v1 p/ K6 l(2)由省级(含)以上政府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中止、降低或取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 A4 S6 U$ }+ s2 W
(3)从第九章《法律责任》看,该草案对退役军人管理部门的处罚仅为处分,对退役军人的处罚则严重的多,明显体现了对退役军人的歧视和仇视,没有体现“尊崇”和“保障”的态度。建议,对法律责任的条款,像“严肃处理退役军人违法违纪”一样,列出具体条款来严肃处理退役军人管理保障部门人员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1 D2 i5 U/ K i% D5 B3.还有比较担心的是保险如何缴纳。自主、逐月干部就业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不是还能享受。住房补贴会不会停发等问题。都需要《草案》中予以明确。
7 Q! O( P7 z) U( O* U& g( |最后,建议在即将**的《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对各种法规细则的制定,要结合实际,不能想当然或闭门造车、听一家之言,而应广泛征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退役军人意见,倾听大家的呼声。要明确和固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社会身份和相关待遇,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稳定性。
0 w8 r( R1 G. Z/ |1 _欢迎各位战友提出修订补充意见,最后我们汇总形成最终稿,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我们的诉求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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