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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两类弱势群体制定了“保障法”,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另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法律起草专家们认真阅读一下这两部已经颁布多年且正在实行的法律条文,是否能在其中看到有关处罚残疾人和处罚妇女的法律条款?如果没有,那么凭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要列入刑罚处罚退役军人的内容?有人戏称为一种新发明的“胡萝卜加大棒”的法律文书,不知其用意何在?* Z+ S# n6 ]: [/ _ J" ]3 @
: R3 w% w9 p2 q5 Y/ @& t本来把退役军人列入弱势群体已经是国家和社会的悲哀了,可却还要制定这么个东西进一步坑害退役军人,真是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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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 p% W0 I* S所以,思路要变,咱们之前还围绕惩罚条款讨价还价。就不应该有惩罚退役军人条款。要有惩罚条款,应该是惩罚保障不力的人员。这才是草案正确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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