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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个人认为应该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保持三号文件政策的延续性,在计划安置退出现役的后面,明确“以自主择业的方式转业的军官,采取逐月发放退役金的办法领取退役金,退役金的发放方式、时间和调整等按照三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国家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之所以强调要沿用自主择业的称谓,是因为在规定士官退出现役的办法当中有自主就业的方式,既然士官有自主就业一说,那军官也就没有必要回避自主择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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