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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生活] 第18条,我们的身份和权益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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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2:02:3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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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个人认为应该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保持三号文件政策的延续性,在计划安置退出现役的后面,明确“以自主择业的方式转业的军官,采取逐月发放退役金的办法领取退役金,退役金的发放方式、时间和调整等按照三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国家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之所以强调要沿用自主择业的称谓,是因为在规定士官退出现役的办法当中有自主就业的方式,既然士官有自主就业一说,那军官也就没有必要回避自主择业了!
发表于 2020-6-22 22:28:3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所谓的保障法,看似很全面,但在具体条文上因为对涉及军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上都没有明确具体操作规定,都只是泛泛而谈,空对空听着好听而已,实际却没有任何意义,其对各级党政机关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因此还是地方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
( r+ |, X0 K- T4 b* y9 K对退役军人处罚到是实实在在,直接叫退役军人惩治法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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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1: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篇除了针对退役军人的处罚是具体条文外,其他全是官话、空话、套话,没有一点可操作性 。这样的东西竟然还拿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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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3:31:3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很对,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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