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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ngran 于 2020-6-23 09:12 编辑 ; e6 m+ y" s3 F7 Y c2 D0 w4 T
7 k( d0 _* L5 \# Z" }; L- V8 H1 q自主择业闭口不谈,这些人如何归类,总应该标注出来,按当初文件这些人是转业安置的一种方式,现在转业的方式明确解读: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自主择业明显不属于这类,这部分人应该如何划类别,划入逐月领取退役金,明显是不合理的,因为二者产生时代不同,这些人当初退役时,还没有逐月领取退役金政策呢,怎么他们成了这类人了呢?二者定位依据不同,自主择业当初依据2001年中发三号文件,当时这些人可以选择计划分配安置,经过各级单位教育倡导才作出的选择,写过申请作为保证书的。二者的选择门槛不同,2001年中发三号文件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的标准是团级或服役满二十年以上的营级,目前从逐月领取金退役金的标准条件看级别明达不到,其中明确达到年限士官也可以。因此,简单地把自主择业人划入逐月领取退役金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对于原自主择业人员也是不公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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