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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建议 一、建议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删除,并参照“国转联[2014]8 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重新表述,且应由省级(含)以上政府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中止、降低或取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 理由: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犯有轻罪就可以中止、降低甚至取消退役待遇,否定退役军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为国奉献的事实,减损其半生、终身报效国家应享受的待遇,这对退役军人极为严苛,实为恶法。我们认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不应影响退役军人待遇,只有犯有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才应考虑降低或取消退役待遇,而且仅限于严重的故意犯罪,还应当考虑刑期的长短区别对待。 二、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附则中增加如下内容:“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等相关中央政策和国转联[2012]2号、国转联[2014]8号等文件执行。” 理由:在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时,应遵循“老人老办法”原则,对2001年以来选择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 三、建议对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罚,除了处分外,增加降级、免职、开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理由:从第九章《法律责任》看,该草案对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仅为处分,对退役军人的处罚则严重的多,明显体现了对退役军人的歧视和仇视,没有体现“尊崇”和“保障”的态度。且对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过于模糊和轻微,建议列出具体条款来严肃处理退役军人管理保障部门人员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建议第六十五条加入以下内容: 1、从国务院至区县各级成立由各类退役军人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服务考评团,建立相应的公开公平的考评机制,确保广大退役军人高度参与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的监督考评工作。2、退役军人服务考评团与本级人民政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共同考评官。3、本级政府有义务对考评结果进行公开发布。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使用及奖惩,必须充分考虑并体现有退役军人高度参与的服务考评意见。 理由:《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我们认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首先是服务部门,广大退役军人作为被服务的对象,有权且必须全程参与对该部门服务工作的考评活动,并与本级人民政府成为共同的考评官,以全面真实的评价该部门的工作,改进改善退役军人服务工作。 参与建议的人数太少,强烈呼吁更多人参与!! j: | R, n' a%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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