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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09: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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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几点看法:
$ e( j! Q- D5 m6 O一、貌似一部冠以“法”名的机关文件,充其量能算个“部门规章”。总的印象,这部法真的只能叫草案。就是一般机关工作人员站在部门角度起草的一份“管理规定”。* r0 Y k7 p2 @( x2 p% @7 d
二、以“应当”为线,“法”的威慑力、严肃性荡然无存。到底应当还是不应当,能不能够必须?咱们还要为将来的“踢皮球”制造机会吗?
3 Z8 R( _( k' n9 v三、名为“保障”,实为“管理”;对保障主体的“尊崇”过虚,“处罚”很实;对责任主体的标准过低,罚则过柔,主管部门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给人一种“揽权诿过”的印象。
. n0 G$ N, M3 W( Z7 s8 B7 N9 r+ y四、行文似乎非法律人士所为,仅举一例:何为“建档立卡”?这是严肃的法律用词吗?
) L1 Z6 g% \4 j五、立法依据过于笼统,仅有《宪法》。其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法很多,如:《国防法》《兵役法》等。
5 `3 [. p. K8 E* \8 f1 M) A2 A六、该明确的地方模糊,该原则的地方反而过细。如:何为“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为何不直接写上“退役军人事务部”?% W: G9 b$ d. m, N; {- y
七、该管的地方没说明白,不该管的地方“长臂管辖”。比如:依照这部草案的规定,在大街上吵个架、闯个红灯违反了治安条例,在接受治安条例处罚的同时,还可能会被县级退役部门停发退役金?为国家奉献了半辈子青春岁月,反倒成为国家的“黑人”、“二等公民”了!这像是保障退役军人的法律吗?!再比如:这部草案法鼓励就业,组织各种培训,真的没看懂!既然鼓励就业了,还能不能享受退役金啊,得说清楚。既然鼓励就业,我50多了,那有可能到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看个大门,看大门的不是正式的,只是合同的,按合同法,会交五险的,这样还能不能领取退役金?能够领取的话,自己或用人单位交满15年五险的,到退休年龄不能不能同时再领一份社保?: d4 l2 w0 ]/ H, u
八、退役军官安置方式,这严重与其他规定不符。转业包括了安置和自主择业,这是按中央、军委等好几个规定出的,这个草案法直接变了,多了个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个以前没有,后面又说按国家规定,这到底想表达个什么意思,到底几个意思?按国家的哪条规定?!前后矛盾了啊!本来是一件众望所归的事情,为什么不搞好?别让人家笑话啊!( X# w, f# C* z
一句话:让退役军人满意的保障法,才算得上是一部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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