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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障”上没有硬货。里面提到的一些保障措施低于或等于现有的延续了很多年的措施,没有新的实实在在的保障举措。基本都是沿用几十年的老套路,只是把现有的部分保障措施提出来,既不全也不新。反倒是如何惩处违纪违法退役人员最实在,这就有些荒唐。最突出的无非“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竟然占了二大部分。而当前这些所谓培训、创业实际上对退役军人来说并未实际效果,形式远大于内容。起草本法的部门难道是用这些听着动人实则无用的措施来给本部门挣政绩、扩编制、要经费?
( B# }; e. ~7 z( x 必须在保障上有实实在在的举措,比如转业安置的,如何保障安置到满意的单位,如何保障在部队的贡献不被抹去(比如如何保障不要出现在职级并行过程中抹掉转业军官在部队的任职经历);自主的军官如何保障他们退役金始终得到落实、甚至不被打折(比如最近的打折如何纠正),如何保障再就业(不仅仅是搞些形式的培训、招聘会);退伍士兵如何安置好,没有工作的如何保障他们不会成为无依无靠之人;参战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如何提高保障标准,如何让社会对他们体现真正的尊崇;退休的如何保障现有的军休制度更好。如果仅仅搞些虚的没有实质的东西,不如不搞,反叫人哗然和不耻。
' ]) m: c7 [) b9 i. ] 2、保障重点不突出。对转业安置(无论军官士兵)、退休方式退役人员,现有保障政策已经非常明确,在本法中再次强调是可以的。但尤其对参战参核无保障、受伤致残无工作、转业安置后下岗、自主择业军官这些原政策不够明确、保障不到位的,应该才是本法需要特别强调的重点,但恰恰在这上面提的不多,关键是没有硬举措。! f6 J0 G' W1 g' l8 l- c
尤其对原自主择业军官,在本法中改为“逐月领取退役金”,连个称呼都没了,那以后这部分人是不是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人”?
9 G, |9 p+ z! t0 y, f7 p本来军人自主择业政策是一个比较好的政策,是军转安置一个难得的重要的改革成果,对国家、军队、个人都有利的政策:一是对国家来说极大地降低了安置成本、行政成本、管理成本、福利成本,降低了公务员队伍庸积,提高了行政效率;看起来国家多掏了点钱、军人一次多拿了点钱(军改前并不多,且随物价上涨早已消化掉),工资比公务员略高;但长远看,自主人的各种待遇总体其实还是低的;而且国家把这部分人社会化,几乎完全没有管理和行政成本,利远大于弊。二是对军队来说,多了一个军人转业方式,可以激发人们参军报国的热情;而且军队便于开展转业工作,极大降低了安置协调难度、降低了转业滞留现象;三是对军人来说,多了一个退役选项,可以在安置、自主、退休之间权衡,灵活度大了,多了条出路。这样一个最符合当前时代的最简便易行又给政府省事省力的政策反而被弱化掉了。
+ m5 M. A5 n/ [% y V5 c 3、主体偏离。退役军人保障法,主体应该是退役军人的保障,但本法更象是退役事务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不像是退役军人的保障法律。本法的几个部分不过是退役事务部门的几个部门,感觉在强调退役部门的工作,而不是给退役军人的有效保障。
4 O) S2 ]- j- n1 c 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从立法常识讲,这里说的法律责任,应是对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落实不好如何追究。而这里却重点强调了退役军人违法违纪如何惩处,完全错误,退役军人也罢,现役军人也罢,违法违纪都有相应的法规和部门处理,这里提出来,是要把退役事务部门变成司法或纪检部门吗?+ F+ T1 T0 D/ ^- j/ V
4、单方面立法。全文看不象法,而像处罚条例。通篇透露的是相关部门将来如何在保障退役军人上显示地位行使权力,看到的是有关部门想通过本法使部门权力得到保障,而不是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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