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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5 17: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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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退出方式应由《兵役法》和《现役军官法》规定明确,《退役军人保障法》无权规定,法名理解应该只能规定军人退出后的保障机关、保障方式、保障标准要求以及不能完成保障任务的法律责任,更不能在“保障”法里面提“处罚”退役军人的规定。按照国家优待退役军人的要求以及“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对于退役军人的处罚措施不应额外处罚,应按照其违法或犯罪时的身份、情节等情况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以至少应修改或取消如下部分:
9 a: X, J2 I& u, |# T1、第二条 删除“管理”一词;
0 a7 i/ L3 ~7 W. J5 V$ ], M2、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F! d+ |: s$ Y7 d* {8 w, j
3、第七十三条 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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