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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驳回,人大专门成立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立法委员会,由委员会对退役军人保障法重新起草,原因是:目前的草案,站位不高、境界不高、标准不高。一是缺乏时代性和前瞻性。没有体现出当今强国强军目标在退役保障上的落实,没有与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挂钩,也没有学习和借鉴一些军事强国在保障上的先进理念和举措。感觉是旧时代的理念、原则、思维、办法和措施。二是没有突出保障重点。在“保障”上没有硬货,反倒是如何惩处最实在,严重偏离了保障的本意。草案提到的一些保障措施低于或等于现有的延续了很多年的措施,没有新的实实在在的保障举措。基本都是沿用几十年的老套路,只是把现有的部分保障措施提出来,既不全也不新。反倒是如何惩处违纪违法退役人员最实在,这就有些荒唐。既然轰轰烈烈制定这样一个保障法,必须在保障上有实实在在的举措,比如转业安置的,如何保障安置到满意的单位,如何保障在部队的贡献不被抹去(比如如何保障不要出现在职级并行过程中抹掉转业军官在部队的任职经历);对自主择业的军官如何保障他们退役金始终得到落实,不被打折扣(比如最近的打折如何纠正),如何保障再就业(不仅仅是搞些形式的培训、招聘会);退伍士兵如何安置好,没有工作的如何保障他们不会成为无依无靠之人;参战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如何提高保障标准,如何让社会对他们体现真正的尊崇;伤残的如何保证抚恤更好,抚恤金如何随国家经济发展水涨船高;退休的如何保障现有的军休制度更完善。如果仅仅搞些虚的没有实质的东西,不如不搞,反叫人哗然和不耻。三是保障措施不到位。对转业安置(无论军官士兵)、退役人员退役方式,现有保障政策已经非常明确,在本法中再次强调是可以的。但尤其要对参战参核无保障、受伤致残无工作、转业安置后下岗、自主择业军官这些原政策不够明确、保障不到位的,应该才是本法需要特别强调的重点,但恰恰在这上面提的不多,关键是没有硬举措。尤其对原自主择业军官,本来军人自主择业政策是一个比较好的政策,是军转安置一个难得的重要的改革成果,对国家、军队、个人都有利的政策,但现在连个称呼都没了,联想到近期退役部违法调整退役金事件,真的很让人担心这部分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四是主体偏离。退役军人保障法,主体应该突出对退役军人的保障,但本法更象是退役事务部门的工作规范,不像是退役军人的保障法律。本法的几个部分不过是退役事务部的几个部门,感觉在强调退役部门的工作,而不是给退役军人的有效保障。尤其在保障内容上,有些其实弱化了原有措施,比如转业安置,原政策是军队地方共同负责,本法突出了地方政府在安置中的作用,实际是突出了地方的安置权力,而在真正需要强调的如何保障转业安置更稳妥更满意、安置后待遇不降、原有贡献能够体现、转业安置时要考虑与在部队的职务等级相对应,却只字未提。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从立法常识讲,这里说的法律责任,应是对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落实不好如何追究。而这里却重点强调了退役军人违法违纪如何惩处,让人大跌眼镜。退役军人也罢,现役军人也罢,违法违纪都有相应的法规和部门处理,这里提出来,是要把退役事务部门变成司法或纪检部门吗?五是单方面立法。本法让人看了感觉是退役事务部门单方面在起草,因此看起来四不象。作为退役军人保障法,在对军人保障上没有多少实质的、让人振气提神的保障举措,通篇透露的是相关部门将来如何在保障退役军人上显示地位行使权力,看到的是有关部门想通过本法使部门权力得到保障,而不是退役军人权益得到保障。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必须有军委有关部门参与(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后勤部),也必须有退役的各个层面的军人参与(转业的、退休的、自主择业的、退伍的、老的、年轻的),还应该有现役的参与。至少各省区县召开个座谈会调研一下。制定有关军人的保障法律,境界一定要高、眼界一定要长远、胸怀一定要宽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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