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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6: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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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 H* @6 k: w$ y+ Y; d4 w原文“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O3 F9 o5 ~% u# ?
建议改为:
0 g- d/ V7 ^/ S①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 e. D' h2 ^0 p②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发[2001]了号文件及国转联[2012]2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继续执行。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复员费 + Z2 @8 _6 P, G( g9 Z
修改理由:其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选项。8 l' r# y/ K# K9 q$ v, d, [6 I
1.现行《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 t! p& v! G: }8 U- w* Z& C/ L4 G* h" E2.2001年**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 号文件明确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同时建议在《草案》附则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了号文件及国转联[2012]2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发放退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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