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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退保法不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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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22:44:4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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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人大常委会委员:
6 ^$ E0 g* O: [- v0 O$ u  f$ F! @+ }        活着的三十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起草保障法部门的眼里已经死了吗?为什么对于按照中央三号文件选择转业安置的自主择业干部只字不提?兵役法和三号文件明确规定转业包括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即使今后没有了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保障法里也应该提出自主择业干部继续按三号文件执行。否则当我们都已经不会呼吸了吗?这部法是要跪杀全体自主择业干部吗?已执行了20年,以**中央文件产生的师团营级退役军官,在保障法里没有任何保障,这是什么性质?# W  D3 n# P$ ?2 D: `* d
    退保法草案对退役军人增加治安处罚条例,细化、严苛化退役军人处罚条款,模糊退役部门责任,增加退役部门权利,对于保障对象具体保障没有可操作性,这不像保障退役军人的法律,倒像《退役军人事务部权利法》,《退役军人权利剥夺法》。
, X! U0 l# a6 s# z6 A) \4 }9 X6 w     退保法草案公布前,  退役部【2020 】21号文严重违反中发【2001】三号文件、【2016】13号文件、【2012】2号文件。面对滔天舆情,退役部采取警察维稳,**,封号,解散群,派水军污蔑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等卑劣手段,控制舆论。前有退役部处长廖**微信朋友圈诋毁自主择业干部****,后有海南退役厅王梅微信群骂自主择业讨钱是不要脸,今有张许许微信朋友圈暗指通过立法搞定自主择业干部。
0 {# S8 X/ O/ F. z; Y$ l- q5 b* d, H        一个敌视仇恨自主择业干部甚至退役军人的群体,至今没受到任何惩处,丧权辱军的21号文件未得到废除,已是天大的不公。如今退保法直接就把自主择业干部开除退役军人籍了,不属于保障对象了。作为退役部御用的“垃圾桶内你和我”一直为退部摇旗呐喊,极尽污蔑自主择业干部之能事,退役部指令性要求退役厅官网转发。这法难道要把自主择业干部丢进垃圾桶里吗?/ r2 A7 i' w# H' Q+ _. s* t
    尊敬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我强烈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第18条写入:已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发【2001】3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 c8 J2 e$ W; R9 K  逐月领取退役金是一种新退役制度,是与转业,退休,复原等并列的退出现役方式,不仅仅是普通汉语意义上动词短语。如果把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汉语意义偷换成政策制度意义,混淆两者概念,则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若据此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归为逐月领取退役金一类,就是违反立法法且故意耍阴谋坑害自主择业干部。自主择业干部属于转业一类,与计划分配干部并列。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和自主择业转业安置方式无论在政策依赖文件、名称、产生时间、适用群体、身份定位上都截然不同。逐月领取退役金一词的产生表明了起草方汉语言匮乏,水平低下,逻辑混乱。逐月领取退役金与转业,复原,退休,计划安置,自主择业,语言不相匹配,逻辑不对等。按此逻辑,退休应为逐月领取退休金,复原应为一次性领取退役金,计划安置应为逐月领取工资,逐月领取退役金是保障方式却和安置方式并列,本身就是一种逻辑混乱。
' u4 V. f; d+ ^5 _0 Q% y+ q$ e  请人大常委会法制组阅读中发2001三号文件,对自主择业群体有初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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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7 23:00:2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障法(草案)的**,把本不平静的退役军人的情绪再次推向了高潮。但激愤之下,可能掩盖了一些模糊认识。
; \' R. k( `, k  R3 a一是草案中关于对退役军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刚开始我们都纠结于草案的具体条款,对草案中对退役军人的处罚非常不满,各种建议版本都对具体条款进行了修订,其实,我们自己掉进了坑里。如果跳出草案来看草案,这个草案通篇都是“退役军人工作”,而不是“退役军人权益保障”,“保障”的条款少之又少,而对退役军人的管理、监管甚至处罚不仅具体明确,而且超乎寻常,远远多于、高于对退役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违规违法的处罚。2018年新修订的三大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没有一条内容是对被保障对象进行处分或者处罚的,所有的法律责任主体都是相关主管机构和社会团体。因此,对草案中涉及的退役军人法律责任的,一概应予删除,而不是进行修改。# S- {* c2 p$ w( K  r$ h; z#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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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草案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的问题。自主择业的战友意见极大。其实,正如之前各种猜测一样,这部保障法草案再次证明,今后真的没有自主择业安置这一说了,至于以前的自主择业归到哪一类还是自成一家,尚未看出。但无论如何,这个草案坐实了自主择业成为历史的传说,若果真如此,草案第18条就没有异议。因为18条是在“退役安置”栏目下,“安置”只会对新法以后的群体进行安置,而不会对新法以前的群体,或者说已经不存在的群体进行安置。但毕竟新法以前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群体还存在,因此,保障法必须单独明确自主择业群体的权益如何保障。" }/ }% c$ Q3 ~3 H; M  z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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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草案中没有提及志愿兵的问题。这两天很多79-99年期间服役的志愿兵在后台留言,许多志愿兵当时的身份、待遇等没有得到落实,也反映了几十年,呼吁了几十年,甚至斗争了几十年,始终无果。他们对保障法草案里没有提及志愿兵,也是义愤填膺。但理由其实和自主择业一样,新法也必须单独明确志愿兵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如何保障,他们曾经在最艰苦的年代为国奉献牺牲,甚至许多人还上了前线,流过血,不能再让他们流泪了。如果新法不能单独列项,也必须有一条对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对历史上的群体怎么保障的条款。只有这样,保障法才能称其为真正的保障法。. L" f, m; w- A. ^3 ~

- z7 }$ }9 c! i7 u3 [' J+ {四是草案附则增加“老人老办法”的问题。很多战友建议,既然前面没有提及自主择业的保障,那就应该在草案附则增加“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其实这也是一个坑。保障法是要对所有退役军人的“今后”的权益进行保障,如果坚持提“老人老办法”,是不是就只能严格按照3号和13号规定执行,就可以不用享受今后的权益了,尤其是保障法新增的权益(如果有的话)?志愿兵的保障也是如此。因此,这个提法值得商榷,提还是必须要提,但一定要准确,不能给个别部门留下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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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见解,仅供战友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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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7 23:01:1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位法学、教育学博士自主**哥的修改意见:
# B6 _! o2 u4 O7 W: }  ~2 N( R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据此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附则”中增加专条规定:“本法实施之前已经退役安置的退役军人,其待遇及相关管理继续按国家原来的规定执行,与本法不一致的地方,按有利于退役军人群体的原则执行。”0 g2 i* c$ k# n! E* h, y5 s
2. 建议在“总则”部分增设专条规定“全体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宪法和法律保护。退役军人依法应当享有的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减损或取消。其待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v+ a1 q* s8 H/ J. j) n
3. 建议在该法第八章“管理与监督”部分增设专条规定“退役军人有权对安置地政府的退役军人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安置地政府每年应组织全体退役军人对其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作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考评的重要内容”。理由是,该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而该法执行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各级有关机关。保障服务对象对保障服务工作的好坏无疑最有发言权,其评价也合理合法。
) `% @* L3 W0 D# f/ t3 ?3 k 4. 《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议将“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编制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理由是,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设计并不否定退役军人再就业的权利,只是限定再就业的范围不能是属于计划安置方式的那些公务员岗位、参公岗位或者事业编岗位。
. Q+ l/ V- M3 K- ?1 N 5. 《草案》第四十二条“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和第四十三条“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均未明确落实该内容的责任主体。建议参照第二十七条的做法,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此规定的落实,以免该规定最终可能形同虚设。
5 T9 }! w$ l& H% Y- s 6. 《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建议补充“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实施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 N& p, j6 {+ I( d3 ^4 ?. r7 h 7. 《草案》第四十八条“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建议补充“优待优惠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w, P2 ?( j7 a- J+ f" ?) I; E& I, z
8. 《草案》第五十九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符合什么条件?已经有相关具体实施办法了吗?没有的话,谁来制定?谁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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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7 23:02:5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退役军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障法》草案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和待遇问题,这是极端错误的,是违法的,是不讲政治的体现。5 E& o6 o+ [* X5 N( a2 B7 u
   1、现行《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r" P& H8 A1 f. S/ {: O# a
  2、现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 号文件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权益所在,明确规定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G6 A$ d% O1 n9 v- X, Q1 T3 x
  3、在中发[2007]第8号、中发[2016]第13号、国转联[2012]第2号等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都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做出了明确和论述。) C/ ~9 m7 |. ~4 m) W5 H
  上述文件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是最具权威性的。而《兵役法》是现行的法律,这些是任何部委和个人无权否定和篡改的。
: _- ^+ T0 t" r! J) e4 m! d9 q  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要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专项条款,承续中发【2001】3号文件以来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的政策法规。明确在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执行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并对有减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待遇的行为进行清查,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8 R4 _5 i( [- `$ F: C; C( U$ D
  建议在《草案》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享有的待遇不受减损。  f( T0 c" e# x, m& R/ u
  同时,必须废止严重篡改上述三个文件精神的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文件,以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国务院的权维。+ p8 l. W0 `+ D- |$ d
  以部委文件否定党中央文件;以新的立法违反现行法律,这种事绝对不能发生,否则,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权威何在!党的组织原则何在!党的政治纪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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