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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自主人:对《保障法(草案)》第三章“退役安置”部分的两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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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0: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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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威海自主人 于 2020-6-29 10:0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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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 ]* t: G  Z( e6 `" I$ Y# O" t      一个是,没有提及“自主择业”,近30万自主择业干部如何保障成为悬念。
; S4 x+ m) c  [* g      大家猜测是这个选项以后不会再有了,不用列出这个选项了。由于《草案》的言犹未尽,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9 T. a) Y/ z. o3 S) s/ @
      为此,自主择业干部强烈建议在新法中明确以下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延用中发〔2001〕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
1 y7 Q. B' R2 q& u- V3 Q      因为,现有的自主择业干部,都是以往转业时,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选择自主择业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自主择业干部坚决反对:把“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强搬硬套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行列。) a, R/ t# \7 N" m1 I
      因为,以往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和即将出 台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完全是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法规适用的对象,没有可比性。- |5 |6 w, Z: y' y8 i
      因为,即将出 台的“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类别、标准条件、优抚待遇等都会和以往自主择业干部有很大的不同,虽然《草案》只字未提。
! c7 x6 L0 W: o' S7 Y" \# K      制定新法,对于自主择业干部的身份定位和权益保障,可以用利好的新政策代替老办法,但不能随便废止自主择业干部转业时的依据文件,不能随便搞单方毁约,也不能随便减损既定待遇。1 u# [# Q# b+ N/ i
      另一个是,强烈建议将“领取退役金”,改为“发放退役金”。6 I# l# v# g1 q! x
      “退役金”一词,最早出现并适用的就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N+ Z4 q0 O% U# C2 |* w0 e4 s% h# w8 n
      退役金是国家对军队转业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所做贡献的有效激励和应得报酬。退役金是国家对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放弃工作安置,解决择业困难,规避创业风险,保证生活尊严的保障金。退役金不是工资,不是退休金,不是养老金,更不是救济金。
2 s, L) B0 p) g2 o$ Q      所以,作为政府,就要依法依规、按时足额为自主干部发放退役金;自主干部,就该理所应当、理直气壮地接受政府发放的退役金。- U' Y. h6 A( a5 E! Z: U6 z
      这个《草案》,共出现8处“领取退役金”,建议全都改为“发放退役金”。# [& u, W9 _% m# `- X. M9 Z
      因为,“发给”是政府的主动作为,是服务保障到位;“领取”可理解为是退役军人的伸手讨要,不去讨要可能得不到,而且含有“领多少就得多少”、“不能计较多与少”的意味。
5 c6 k8 x2 }0 p      改为“发给”,能体现出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体现出服务保障的基本职能,体现出对退役军人的尊重与关爱。
3 T" N5 p1 I$ b  i      千万不可小看退役金调整发放这项工作,历史上曾几次出现差错。比如,2020年调整退役金,全体自主择业干部对于“军地4部门”联合下发的“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意见极大。
. Z3 M  [1 g* q0 O/ w+ M& x; z      因为按这个通知调整退役金,是明显的有法不依,属于主观故意克扣退役金的乱作为。从4月14日,退役部门召开退役金调整会议,直到现在,自主择业干部依然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a/ w* L: ?& ?; p
      对于自主干部的纷纷诉求,主管部门可谓装聋作哑、置若罔闻,或者是回避问题,顾左右而言他,同时动用各种力量,打压舆情,强推硬行。这次退役金调整事件的恶劣影响和舆论情绪,还在蔓延,不断升级。
, ^+ _) |4 j4 q  C. C      所以,特别恳请全国人大对“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通知》给予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监督“中发〔2016〕13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的执行情况。/ Q/ z$ Q5 e+ r  I$ [
发表于 2020-6-29 21:28:3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战友们,在网上向人大法工委反映退役军人保障法建议的时候,一定一条一条对应反映,在填写的时候,反应那一条,就要勾选那一条。如果没有勾选,电脑程序在识别信息的时候,会认为是无效信息而不能进入信息认证,也就到了人工汇总情况环节,也就等于没有提出建议的意见。一定要认真对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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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21: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在人为,碰到到坏人了。打倒大坏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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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9:10:1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成立退步大家以为是件值得庆幸的喜事,事实证明是件令人悲哀的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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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9:00:5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转业安置方式之一,其条件为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军改前规定),其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和“逐月发给退役金”。注意:“发给”是国家认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做出了贡献,主动“发给”物质待遇进行保障。
  S  v& W+ t: t  M& a7 f*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创新提出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先不管这种安置方式的“政治待遇”如何保障,其“领取”二字让人感觉类似“领取”救济金的感觉,有种“嗟来之食”的感觉;另外不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还是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从名称上来说,都表达了为国分忧、自主择(就)业的精神,所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这种名称上的创新还是尽早纠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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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8: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归根到底,不是人心坏了就是彼岸间谍打入了内部高层。退步连续大动作真的很恐怖!这样对待退役军人还尊崇个屁,优待尼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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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6: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是,没有提及“自主择业”,近30万自主择业干部如何保障成为悬念。6 x' v/ o% ~' z( p# }4 O3 c8 n/ R  C! {+ Z
      大家猜测是这个选项以后不会再有了,不用列出这个选项了。由于《草案》的言犹未尽,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 s' n* f7 k) K6 T1 I. ~& T: ~& ~, E, u
      为此,自主择业干部强烈建议在新法中明确以下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延用中发〔2001〕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
0 P! C: ?# ?" v7 @4 E6 P( v      因为,现有的自主择业干部,都是以往转业时,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选择自主择业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自主择业干部坚决反对:把“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强搬硬套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行列。& l& G+ h3 {+ k# A) j
: J# C2 @% k: Z, s: q      因为,以往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和即将出 台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完全是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法规适用的对象,没有可比性。" x4 h/ Q8 T% b3 B
5 q2 P% R1 K& E- p5 e      因为,即将出 台的“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类别、标准条件、优抚待遇等都会和以往自主择业干部有很大的不同,虽然《草案》只字未提。2 i  m* n7 W( q8 d" J. g' I2 ~  R1 r4 y/ u- H$ |
      制定新法,对于自主择业干部的身份定位和权益保障,可以用利好的新政策代替老办法,但不能随便废止自主择业干部转业时的依据文件,不能随便搞单方毁约,也不能随便减损既定待遇。, |0 J1 [& D/ s; W& r5 V
3 v. b4 u; K! j2 r" a* e4 n      另一个是,强烈建议将“领取退役金”,改为“发放退役金”。" {3 N8 i+ \1 {5 f  w* F
. j; w$ k" M( y' }' _1 W( b- ?, C      “退役金”一词,最早出现并适用的就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j; L! V: L: d+ o) M1 ~6 @; Y9 _4 i5 f' @' V
      退役金是国家对军队转业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所做贡献的有效激励和应得报酬。退役金是国家对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放弃工作安置,解决择业困难,规避创业风险,保证生活尊严的保障金。退役金不是工资,不是退休金,不是养老金,更不是救济金。" P2 n9 i* Q$ ^" m( v1 d; n, [5 d) }9 B+ N( Q3 @8 P
      所以,作为政府,就要依法依规、按时足额为自主干部发放退役金;自主干部,就该理所应当、理直气壮地接受政府发放的退役金。+ W2 x7 V6 N5 A' G$ C( b9 s  T! Z0 k' K$ r/ I' A7 I
      这个《草案》,共出现8处“领取退役金”,建议全都改为“发放退役金”。6 s" |% ^% _0 D2 k( b! _
7 \0 i. v* N* F# Z$ Q0 O1 x      因为,“发给”是政府的主动作为,是服务保障到位;“领取”可理解为是退役军人的伸手讨要,不去讨要可能得不到,而且含有“领多少就得多少”、“不能计较多与少”的意味。
! c3 V  t4 O+ u0 ?( K5 F      改为“发给”,能体现出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体现出服务保障的基本职能,体现出对退役军人的尊重与关爱。* J6 ]# l2 r0 B3 N6 n. v. T& y- [% @) u& r8 g2 h. n/ w
      千万不可小看退役金调整发放这项工作,历史上曾几次出现差错。比如,2020年调整退役金,全体自主择业干部对于“军地4部门”联合下发的“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意见极大。0 k: w8 d" Q9 F
4 M0 r- U! Y) t$ O      因为按这个通知调整退役金,是明显的有法不依,属于主观故意克扣退役金的乱作为。从4月14日,退役部门召开退役金调整会议,直到现在,自主择业干部依然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P$ g8 l8 t4 L$ {
      对于自主干部的纷纷诉求,主管部门可谓装聋作哑、置若罔闻,或者是回避问题,顾左右而言他,同时动用各种力量,打压舆情,强推硬行。这次退役金调整事件的恶劣影响和舆论情绪,还在蔓延,不断升级。1 c8 F  G, [4 Y' d
; v$ T# B/ t. {. Y      所以,特别恳请全国人大对“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通知》给予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监督“中发〔2016〕13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的执行情况。%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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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2: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平太久,唯有战争才能真正体现军人的价值,才会唤醒人们的尊崇。现在在很多人眼里我们就是不干活就拿钱的那类,又嫉妒,又恨。所以才会有**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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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传说中的新政,以后团以上级别大部分都可以退休,都按现在军休人员的保障水平,国家财政压力会更大。还不一定有现在的自主择业政策符合国情。传说中的以退休为导向的新政利弊值得深入探讨!!!!!  发表于 2020-6-29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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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9 11: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文所说,很重要,大家依此去提交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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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传说中的新政,以后团以上级别大部分都可以退休,都按现在军休人员的保障水平,国家财政压力会更大。还不一定有现在的自主择业政策符合国情。传说中的以退休为导向的新政利弊值得深入探讨!!!!!  发表于 2020-6-29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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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2:56:5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法很好,但不可行!法律是不可能引用文件的,文件迟早会废除,总不能废除一个旧文件就要修改一次法律吧!具体到自主这事,等退保法通过之后,3号文件就会废除,就该宣布与逐月配套的实施细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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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6: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模棱两可东西太多,必须保障的没有,何谈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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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传说中的新政,以后团以上级别大部分都可以退休,都按现在军休人员的保障水平,国家财政压力会更大。还不一定有现在的自主择业政策符合国情。传说中的以退休为导向的新政利弊值得深入探讨!!!!!  发表于 2020-6-29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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