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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修改理由 将“转业”改为“计划分配、自主择业”的理由:一、现行《兵役法》、《军官法》及**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均对“转业”有明确表述,即军官转业安置方式分为两类:一是计划分配,二是自主择业。二、本条中对军官转业安置方式仅表述“转业”,而后面的条款中又仅对其中的“计划分配安置方式”做了解释,遗漏了“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三、“自主择业安置方式”施行20年来,约有30万军转干部选择了该转业安置方式,如果本次立法中出现重大遗漏,将这一群体排除在本法的保障之外,不但破坏军转安置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且直接损害中央权威和国家信誉。四、删除“逐月领取退役金”的理由:(一)本法第十八条表述的是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方式。目前,《兵役法》、《军官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均未规定新的军人类别和退役军人安置方式,**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也没有制定新的退役军人安置方式。本《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任何相关说明。无依据任意增加新的安置方式是与立法的严谨、慎重性要求不符,故删除。(二)若是根据军改后的现实需要,在本法实施后出现新的安置方式则应详细说明。如:“逐月领取退役金”于保障法生效后开始实施。即“逐月领取退役金”仅适用于保障法生效后的退役军官安置。保障法生效前的退役军官,应当适用退役当时的安置方式不变。(三)本着尊重历史、恪守诚信、法不溯往、服务至上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应当对本法实施前后的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合理区分。如果没有经过充分考察、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于管理或发展创新”为名,行“一刀切”式强推之实,易造成“不尊重历史,不信守承诺,不遵守原则”的结果,违背立法初心。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法施行前相关政策文件,发放退役金并提供择业指导和就业培训,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社会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理由 现行《兵役法》、《军官法》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均明确:军官转业安置方式包括两种类型:计划分配安置方式和自主择业安置方式,这两种方式共同构成军官转业安置方式。自主择业干部,属于转业干部,当地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规定提供相应服务和保障。原文表述只针对“计划分配安置方式”。 二、中发〔2001〕3号文件中第四条规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三、中发〔2001〕3号文件中第五章 待遇、第七章 社会保障明确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和社会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社会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发〔2001〕3号及《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文件中具体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待遇、退役金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待遇标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住房补贴发放、医疗保障、养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 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文件中明确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工作: (一)大力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能,健全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完善管理服务政策,健全退役金管理机制,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保障落实。 (二)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军龄满20年的,继续按照现行计发基数80%的比例计发;军龄满19年、18年的,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9%、78%的比例计发。 (三)积极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完善优惠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修改理由 目前,《兵役法》、《军官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均未规定新的军人类别和退役军人安置方式,**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也没有制定新的退役军人安置方式。本《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任何相关说明。无依据任意增加新的安置方式是与立法的严谨、慎重性要求不符,故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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