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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草案第18-21条修改建议及其他(严肃、重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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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16:28:1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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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8 O: h5 [  N) n% ]- O: q激励现役、褒奖退役、增强从军吸引力——《退保法》立法初心
5 D' I1 a' L5 n5 M8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三章“退役安置方式”修改建议)
3 b1 u; g! `( t: V! B8 y
9 h* m( ]/ {# |4 e* Q' m本人系退休军官,作为退役军人一员,没有任何个人或群体利益诉求,只是为草案修改献计献策。限于身份、时间和精力,仅就草案第三章第十八至二十一条“退役安置方式”这个核心问题,提出两方面修改建议。因不了解所涉内容的更深含义,只能从字面理解提出修改意见,供参考。
  z7 X0 g/ U, `一、调整优化退役安置方式分类,修改完善条款具体内容
0 x& n( C7 p4 U; o+ b(一)修改理由:  Z( C$ i! H: ~( ~. j7 s  S
1、草案将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方式并列设置,特别是将“逐月领取退役金”这种落实安置方式的待遇方式,提升层级为安置方式;将“自主就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基本同属自主就业性质的方式分列,逻辑不顺,操作不便,表述也不符合法律规范。
0 `  [+ Y% G" q  H9 P2、同是由政府落实工作性质的退役安置方式,草案针对军官设为“转业”、针对士兵设为“安排工作”,但针对自主择业就业的军官和军士又统一设置为“逐月领取退役金”,前后矛盾,后者更是对官兵一致原则的不适当运用。草案为军官而非士兵专设“复员”安置方式,致使官兵身份定位混淆、倒置,与军官职业化改革方向不符,与历史传统和国际通行军人退役规范不符,对军官队伍和士兵队伍建设都不利。
& T+ H2 c' ^1 O" L# q3、草案关于退休军官安置方式,只规范了“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退休军官,对未移交地方政府安置、仍由军队管理的退休军官未做规范,留有不小法外空间。目前,已移交和未移交两类退休军官分属军地两套管理体系,在保障方式、调资进度等方面存在不小差异,而且是已移交的参照未移交的执行。如此二元化管理格局,到底是一种过渡形态还是终极形态?两套系统谁代表未来改革方向?未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官是否属于退役军人范畴?其权益是否受国家法律保障?以上问题从草案中看不出答案。
& d! [0 V; `1 C* \! `& v(二)修改思路
9 W$ N6 j* K- L8 V; Z草案所列退役安置各项待遇方式,较好地满足了官兵对退役安置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具有时代性、创新性,不做改动。为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七种退役安置方式及内容,在层次类别、调整对象、涵盖范围、文字表述等方面做必要调整修改。8 m9 G& |$ f8 U' N8 d/ T1 k# [
1、将草案七种退役安置方式,合并调整为五种退役安置方式(及相应待遇方式):军官和军士退休、军官转业、军士和义务兵供养、军官择业(享受逐月或一次性退役金)、军士和义务兵复员(安排工作、自主就业享受逐月或一次性退役金)。如此,法理清晰,系统简明,表述也更符合法律规范。3 p* s% p9 X6 F2 k
2、调整增设军官“择业”退役安置方式,与军官转业方式并列,既适应未来军官退役改革新趋势,又能与过去政策有机衔接,可以为现有几十万自主择业转业军官明确归属和定位。特别是,择业军官虽与复员自主就业士兵一样按“逐月或一次性退役金”享受待遇,但择业作为军官退役安置方式之一,与士兵复员相区别,容易达成共识,有利于新旧政策的过渡转换。7 K8 [2 n, Z) J1 T" G: l
3、调整设置军士和义务兵“复员”退役安置方式,将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两种不同待遇方式,置于统一的复员安置方式之下,既能与军官转业、择业相区别(军官与士兵在身份定位、来源渠道、工作职责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又能在法理上体现出士兵退役安置的公平性。& z5 B. v; v) e
4、取消军官“复员”类别,对该类退役军官,正常情形均按择业方式安置(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实质与复员无大区别),非常情形才按军士复员方式安置。“复员”概念有其特定含义,过去法规虽设有军官复员,但实践中一般都是作为行政处分措施,属特例而非通例,不应将其作为军官退役基本方式上升为法律规范。
8 N- [, r/ D: F$ O- b- I+ f2 A5、将已经移交和暂未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所有退休军官,全部纳入退役军人保障范围,实现法律全覆盖,逐步改变退休军官军地二元化管理保障旧格局。基于退休军官终生从军的职业军人性质,其退休保障力度应区别于转业择业退役军官,并保持退休军官前后批次之间保障待遇动态平衡,防止出现因军官职业化改革可能带来的退休待遇前低后高问题。另外,退休军官作为退休职业军人,其保障责任主体是中央而非地方,安置地人民政府主要是落实国家和军队各项保障待遇政策,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而不是草案现在的表述方式。9 n$ `$ B  U5 E! n( M
(三)修改建议6 C( f- y7 q6 Z4 ~' J# z
根据以上修改思路和退役安置待遇体系,对第三章第十八至二十条修改建议如下:
5 e( X. }2 Z" D1 l' t3 s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退役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择业等方式妥善安置”。第二款修改为:“以退休方式安置,移交人民政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军队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待遇,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以退休方式安置,暂未移交人民政府的,由军队参照已移交人民政府安置退休军官的保障待遇和管理方式执行。”(如果改革后实行存量退休军官全员移交、增量退休军官退休即移交政策,应修改为:“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军队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待遇,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删除第四款“复员安置”,相关内容纳入修改后的第五款。第五款修改为:“以择业方式退役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享受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的,享受一次性退役金。”
+ _) [$ P. h  \1 ]6 x" e+ w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退役军士,国家采取复员、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第二、三款分别修改为:“以复员方式退役安置,自主就业的,服现役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享受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享受一次性退役金。”“以复员方式退役安置,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 ?2 j" S/ W' V2 O7 V$ U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退役义务兵,国家采取复员、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第二、三款分别修改为:“以复员方式退役安置,自主就业的,享受一次性退役金。”“以复员方式退役安置,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7 k9 D# J, `3 [. E6 b二、原则规范各退役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明确保障水平
. J0 W+ X5 \3 t) i- a1 S作为退役军人保障根本性大法,保障法应在第二十一条(或有关章节条款)就三类退役军人不同退役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待遇保障水平做出原则规定,而不应简单地表述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比如应明确:不同退役安置待遇方式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适用条件;保障内容和保障重点(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与军地相关人员相比较的保障水平,等等。特别是,同为军官退役,“转业”和“择业”条件如何区分?同为军士和义务兵复员,“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又怎样界定?另外,同为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前和实施后各类退役主体之间保障待遇关系如何衔接平衡?类似问题绕不开、躲不过,是包括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关注的,是需要根本大法予以规范明确、宣示引领的。总之,应通过厘清重大关系,把握关键核心,切实解决退役军人保障面临的矛盾问题,决不能因为回避旧问题而引发新问题。应站在国家高度,突破部门界限,针对急难重问题,明确方针原则,为拟制或修订配套法规规章和具体政策指明方向、提供依据。! b' h% n5 m5 p6 V9 O& H) Y3 s
三、相关题外话
1 |$ B# c+ D+ |6 J5 G6 q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涉及军队与政府、中央与地方、集体与个人、经济与社会多方面,特别是退役军人保障水平受制因素多,与退役军人规模、现役军人规模、军队人员结构和服役制度、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持能力,以及战争和平形势等密切相关。因此,在立法工作安排上,应当在新修订的军官法、兵役法基本成型基础上,拟制退役军人保障法;或根据军队改革进展,结合国家公务员制度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安排相关法律及配套规章统筹规划、并行拟制、同步推进。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广泛调查、深入研究、集智攻关,使各领域、各层次法律和规章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避免因某部法律匆匆**必然会面临的单兵突进式困境,更避免因法律之间协同不够可能降低法律效力的问题。/ R  k( X9 H6 S* Q
实际上,制定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和事业的过程。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进行认真修改,有助于我们从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高度,深入研究和反思与退役军人保障相关的国家政策和导向问题(比如军人职业较之于非军人职业的定性与定位、退役军人特点特长与转业择业就业重点方向和领域、机关企事业面向退役军人就职的开放性与公平性、中央与地方抓工作落实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等),也有助于我们从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角度,系统思考并重新检视军队建设治理有关问题(比如军队任务与规模、官兵结构与比例、职衔设置与晋升、队伍流动性与职业稳定性、人员进出流速与流量、体现军民融合的官兵服役制度改革与创新等),从而抓住关键要害,把握特点规律,通过立法修法和贯彻实施,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2 [* U+ k3 i: s8 _. o
衡量一部法律的有效性和生命力,自然要看法律文本条款本身的质量,但归根结底要看法律调整对象包括潜在对象用脚投票的数量。制定实施退役军人保障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求各项法律规范具有系统性、前瞻性、稳定性,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能起到“激励现役、褒奖退役、增强从军吸引力”的作用。我们坚信并期待,党和国家能够以此次保障法立法和相关法规修订为契机,着眼新时代国家安全与发展,通过正本清源、除旧布新、建章立制,把退役军人保障和军队建设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g3 ?' G& R9 q2 b* s% @9 G3 a
(说明:此建议已于日前定稿,考虑到草案都已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审议通过,我们作为公众,再提建议有意义吗?对如此重要文件说三道四合适吗?算不算添乱?犹豫了几天是否要报送。后来想,还是报送吧,毕竟动脑认真思考了一番,算是对党和国家、军队事业的一种态度,也算是对千千万万曾经和正在从军的军旅人的一种情怀吧。)5 O* W# m) u/ U/ `
                                      2020.6.3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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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20: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别的都是扯,我们原自主干部是有我们的政策依据的,想对将来的人怎么样不管,但是我们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言而有信,不折不扣落实三号文件精神。, a! U: u, ?8 x; a" a"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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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19:25:1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言而有信,不折不扣落实三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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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18:16:4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流氓加法盲来说,无所不能,无所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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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18: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关键是新法草案,我们必须抓住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   共 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这个是我们的关键,是我们的生命线,我们在建议中必须主要反映诉求这些,突出重点,,退保法才是所有问题的关键,若不能顾及我们自主人,那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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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17: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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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0450

发表于 2020-7-14 19: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了一个 推 销 “逐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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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4 19:09:1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之所以**这篇,是因为为自主人说了话。自主人现在的实质就是逐月享受退役金,但草案把自主人和战士一锅煮。此文把自主择业和转业并列,是对草案最大的修正,也实事求是。另外,超出实际的诉求,于事无补。别人退休的连将军在内都已经取消了职业津贴,自主的非要和现役一样,恐难服众。退役金、退休金结构如何,怎么叫,那是制度设计问题,国家和军队有制度设计的权力。简单和现役比,恐怕难让人信服。关键还在于你拿到手银子的总量,特别是法律实施前后相同类别(自主或退休)人员待遇的动态平衡,也就是要差不多。

点评

“逐月享受退役金”,你没理解意思,“逐月”是和现役及退休隔断联系,自主适合吗?  发表于 2020-7-15 00:43
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 共 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发表于 2020-7-14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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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4 18:55:3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链接. f: j. a2 r* ?4 K) }
https://mp.weixin.qq.com/s/aP2ccY5UzThQzIo793ck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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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20:01:4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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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20:24:3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有病,3号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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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4 20:39:4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奉劝各位自主弟兄:光自我壮胆式的吵吵,没啥意思,不是军人的风格。不有理有利有节,直击草案的要害,胳臂是扭不过打大腿的。如果什么都想要,其结果很可能什么也要不着!

点评

楼主这话切中要害。目前看,在抗争的群体中真正具有一定认知水平和思考能力足以审时度势的人实在是不多。很多人整天情绪激愤却不得要领,要么咋咋呼呼说大话提不切实际的要求,要么骂骂咧咧说脏话无端损害群体形象。  发表于 2020-7-15 09:33
如果什么都不想要,其结果很可能什么都要得着吗?  发表于 2020-7-14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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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20: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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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20:45:4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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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21: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连最基本的政策都没搞清楚,还提什么意见?你还是去喝茶吧,年龄大了,别闪了腰,说激动了,如果一下就过去了,可就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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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22:02:5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的还是依照我们转业退役时的3号文件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不扯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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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22:03:2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言而有信,不折不扣落实三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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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22: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必须抓住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   共 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这个是我们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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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22:46:2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18条和71条是最恶毒的两条,必须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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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23: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言而有信,不折不扣落实三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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