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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业分享] 关于《保障法》(草案)济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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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5 20:58:5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六条修改建议:退役军人(离退休和自主择业人员除外)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理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照退休,终身发放退役金,故不交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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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4:38:1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有难,退役军人都是不食人间烟火的活雷锋。7 k, G- h  s3 \! ~0 V  a9 b
9 e. `; c6 r/ E: q; U* u国泰民安,退役军人就是退步维稳防控的活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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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8: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好,同时强烈建议在《保障法》中专门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部分应该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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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9: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点突出,清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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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9: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但第18条“国家对退役军官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安置”,无需任何修改,这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改革发展的需要。但须在该条文下的说明中明确:“本法生效前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文职干部,仍按国家原来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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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0: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nkmctn 于 2020-7-16 10:10 编辑 # Y2 c* j# A8 S/ H4 z' D* S: M, F
当归川芎 发表于 2020-7-15 20:584 z$ e/ g$ O7 G* \& n1 |+ j
第四十六条修改建议:退役军人(离退休和自主择业人员除外)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 ...
9 g9 Q; a9 Y$ g
从2014年10月起,本身就是这样的执行的(退休和自主的除外),有规定的!但确实应该在法律层面明确一下,免得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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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22:16:5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退役军人事务部之所以将"草案"草草推出,必有重大隐情,“草案"如此差劲更是预料之中。种种迹象表明,这个退部确实在退步。曲解了中央设立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初衷,这样的退部真的不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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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22:31:4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正气、有底气、有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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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07:32:1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及溯往原则还管用吗?对香港暴徒似乎是管用的,那我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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