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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业分享] 请老自主人,突出”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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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3: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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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若还不只突出自主人的关键点,建议在《保障法》中专门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部分应该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如果有这个,我们的医保,住房待遇等就都有依据了。
, R/ _: R/ F0 q, f7 V
0 K/ v+ Z7 _* x% ~) `: D# J9 c    但是,很多人而是长篇大论,恐怕最后就是改也改的是别的部分,更有不少人松口建议改“逐月领取”改为“逐月发放”等等,这已经就是放弃了坚持要求“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请求了,放弃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请求了,接受了新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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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津贴 +6 收起 理由
不动如来之厚德载物 + 2 赞一个!
威海自主人 + 2 这是最最关键的!!!
手机用户Jd20333 + 2 逼退部改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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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7:18:1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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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7:42:4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自主人关注自主焦点,强烈要求修改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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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当年国家对企业军转也是承诺的: 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你去调研一下,看看承诺兑现了吗?  发表于 2020-7-17 11:14
如果他们说自主择业就是在逐月领取退役金,可以合并,那么请问,当年的企业军转也是计划安置,那么现在是不是也可以划入公务员队伍!  发表于 2020-7-16 21:46
20年前的承诺,今天兑现不了。综合实力到底发展了还是后退了?  发表于 2020-7-16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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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1: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草案》最严重的问题是:对近30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只字未提,却突然出现“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个退役安置方式。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自主择业干部坚决反对:把“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强搬硬套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行列。自主择业干部强烈建议在保障法中明确: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延用中发〔2001〕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因为,以往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和即将**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完全是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法规适用的对象,没有可比性。新法**,对于自主择业干部的身份定位和权益保障,可以用利好的新政策代替老办法,但不能随便废止自主择业干部转业时的依据文件,不能随便搞单方毁约,也不能随便减损既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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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9: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抓紧时间,合理合法,提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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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7395

发表于 2020-7-16 08: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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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8: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十遍作业                      以不同战友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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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8: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npc.gov.cn/flcaw/
, m5 k0 Z% n/ d% ?/ t: |7 Z3 v自主人建议,请逐条对应粘贴,再输验证码,后点提交。必须每条点击提交,否则就只提交最后一条,一切白忙!& N$ R! y: O- |! a

( |) F' _+ h7 Y
8 X% T5 k8 n# b7 G/ W自主版《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修改意见' B4 s. u4 r% D6 I9 v# |
2020年7月4日
6 f3 o8 `) X# q8 a
) |7 \5 A) t4 }  A作业优先自主核心关切,就7条。
2 a9 ~. c% S7 P' i* O9 i) _
1 m- N) t9 N& w& [2 M" S( {! y(一)关于第十八条: O" V4 Q3 t2 E# v4 W
原文: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  ~! i6 v) ?
建议:1、将“以转业方式安置的”改为“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 Z) l( ?% D! y) a$ G6 ~$ P
2、增加“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文件执行待遇”。
' I' n- l; K) Q6 \9 J: F理由:1、根据**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的第四条,“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草案仅明确了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却没有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做说明。
- `0 s1 ^+ [3 @8 L8 c1 o) u2、草案与现行法律相违背。2011年修订的《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所以,《退役军人保障法》与《兵役法》的安置方式需要相呼应,明确自主择业的安置待遇是必须的。
6 B" C% X3 F, W1 r1 ]5 r3、必须维护**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军转政策文件的权威,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文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草案中没有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待遇做表述,有损中央军转政策的完整性。本《草案》中忽略了现有的近30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他们是为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做出贡献和牺牲的群体。因此,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必须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对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给出明确的身份定位,必须完整执行**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军转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1 `/ {. v' l/ X8 r/ e1 V
(二)关于第二十七条' c  t" @: r- V7 o# a
原文: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7 E8 p; V- s' t" m  s, c建议: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改为“具体办法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c1 l- o7 @; R
理由:以往关于退役军人的政策规定都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而且充分体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 \3 W, a9 l. v& i- t( P(三)关于第四十六条
4 ?. u" _  d! h: M原文: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V1 v3 @" q8 l5 x1 K8 J
建议:建议将“依法”改为“自愿”。
- D7 z( f2 b) |1 h7 v* K理由: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为终身发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k% b3 A/ J3 V* ~* B4 J6 H% t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自愿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按照相关文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按照以下办法缴纳:(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享受退役金待遇的同时,可以另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和规定退休年龄后,可再领取一份养老金。(2)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主择业后再就业的,可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分别按相应比例缴纳。另一种是不再就业的,可到人社部门选择灵活就业缴纳方式。
3 v0 ~  J$ M% W- z9 L(四)关于第四十七条
* |. g  V: E; G原文: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2 Z9 Y# K" c; |3 e
建议:明确退役军人的住房保障、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如何落实,并明确安置地人民政府的落地职责。2 i# s" E4 Y% ]8 q& K
理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的军转干部尤其是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各安置地人民政府迄今都没有完全、或完全没有解决。如果没有具体指导性意见,住房保障就永远没有落地的时候。目前,各地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发放问题很大,有的标准旧、标准低,有的根本不发放,严重侵害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退役军人群体反响强烈。很多地方因住房保障政策长期得不到落实,导致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保障部门关系紧张。8 O! z0 }6 j8 o1 K! W
(五)关于第七十一条
: N  g+ C( W1 u" C原文: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c  b; w/ b5 I
建议:1、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追缴非法所得”。$ x  h5 b, R9 J& P3 l, d
2、删除“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表述,保持现行刑事处罚门槛,与公务员受处罚的条件一致。并将“由县级以上”改为“由省级(含)以上”。此处修改为:“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由安置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7 m) l' v- @4 V2 T' N, }/ D
理由:服役不是罪过。其一、国家对公务员(含退休干部)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门槛,没有涉及治安处罚的内容。单独对退役军人降低处罚门槛,是隐性将退役军人作为维稳对象的错误做法,是歧视而非尊崇。% c. g  Y' ~% E/ _$ n
其二、按照现行政策,决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应为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作出,不能没有依据地降低处罚门槛。国转联〔2014〕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下: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2.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4.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 ^9 z( v+ Y" |( d7 o(六)关于第七十二条- p: ?* I5 X2 C7 v
原文: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P1 s; n1 B6 V2 }" g% g/ h" G
建议:将“由县级以上”改为“由省级(含)以上”。
7 V7 Q: e$ d5 x: W  Y理由:服役不是罪过。此条与第七十一条关联,理由相同,没有依据地降低了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待遇的处罚门槛。
) j* O/ q6 c; P$ P(七)关于第七十七条
0 F2 c1 T; |5 _* O% G原文: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l# x# S" o0 F2 d, |6 W: _建议:将本条目编号修改“第七十八条”。并在本条目之前增加新的第七十七条,其内容为:“第七十七条,本法施行不得降低施行以前退役军人的安置、优抚待遇,必须以有利原则继续做好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工作”。
; H. W$ e% E/ g2 S8 k1 W2 X理由:1、前面有增补条目,条目编号依次递推后移。
. S6 P3 F9 c& G1 ]# J& D' U. P/ f2、必须明确《退役军人保障法》施行前后的效力。本法与以往政策规定冲突时怎么执行,特别是出现不利于退役军人保障、降低待遇情况时,必须明确怎么执行。# l4 z$ [* i# y/ s% V  o- x
当前,已经出现了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制定文件与现行中央政策相冲突的情况,2020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调整增加退役金文件中,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通知严重违反现行中央军转政策,尤其是违反中发〔2016〕13号文件中关于“2016-2020年军改期间,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的规定,出现了下位法违反**法现象,严重损害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诸如此种情况,如果不明确《退役军人保障法》施行前后的效力,就容易造成工作思想混乱和保障错位,损害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3 w* n1 _6 D8 Q9 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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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9:50:2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我就算用电脑提交(Microsoft Edge),也不显示“提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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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到了,一闪而过  发表于 2020-7-1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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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7395

发表于 2020-7-16 08: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 O" Q- q3 g' O4 N! `$ p) J
“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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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1:14:2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自主人关注自主焦点,强烈要求修改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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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9: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 s; L- f( Z7 \/ R9 ]) G+ s“法不溯及既往”,可人家偏要把不是自己的东西都换成自己的,我觉得有人为了名已经不顾一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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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0:00:2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喜欢长篇大论。有重点,自主择业相关的重点突出。有些人被带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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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0: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多次向人大提交了意见,不知最终结果如何,相信党能予以纠错,改正退部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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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1: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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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1: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建议:在“以转业方式安置的”文后,增加 “区分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和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内容;增加“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发〔2001〕3号、〔2016〕13号文件执行”内容;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草案》附则增加“本法实施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中发〔2001〕3号、〔2016〕13号文件精神落实待遇和领取退役金”内容。  B5 E  m( M. j' Z

2 u$ y* w8 f3 V  A理由:自主择业安置政策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之一,落实20年,近30万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改革,减轻地方政府安置压力,作出了重大让步和牺牲,但(草案)只字未提,只有“逐月领取退役金”条款。从法理层面理解,“逐月领取退役金”只是一种保障方式,而不是一种转业安置政策。从历史发展上看,下步实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保障方式,与2001年至2020年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领取的退役金,政策依据是截然不同的。法理依据不同,依然强行归并,刻意抹掉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中发〔2001〕3号、〔2016〕13号和国转联〔2012〕2号文件。国家《兵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明显与《兵役法》《国防法》等现行法规冲突和矛盾,保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一致性、连续性,不可不察。不然就是刻意避而不谈,有意伤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利益,这样的做法,就是人为蓄意,知法犯法。4 F! i- \7 l: w! ^( r( @
* w  f( ]+ d8 a5 A
第二十一条  建议:修改为“退休、转业安置、自主择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P$ a" c: i9 A- \# ~& Y0 V
" m$ D2 r) K( e
理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政策落实近20年,对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保障法》应当有明确的身份定位和待遇标准,不能粗暴取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身份,或简单合并到其他退役军人安置方式中,这是对历史极端的藐视和不负责任,近30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坚决不认可、不同意、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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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1: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ingand 于 2020-7-16 12:45 编辑 # e8 s8 z* s% F3 w. d, b  R9 R7 L
9 f7 U+ z$ U/ B, Z: J) W8 p% ^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3 k8 p4 T( c# p/ T/ _* S" }建议:将本条目编号修改“第七十九条”。并在本条目之前增加新的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7 G' D; Y& I8 ~: V

; H% x& }3 m- J4 `2 P: P8 C- d2 F   ( K  k5 T! s# _& n- v
第七十八条,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发给退役金。
# D( u0 f1 ~. _6 V( V* @+ j3 r
& F+ |, g2 `3 u  c
' y  x, ]6 p% l; P6 i2 N! }' d      理由: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的原则,明确在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原则上按当时的法规、政策实行,除非新的规定更加有利的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

点评

好  发表于 2020-7-1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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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1:39:5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港独分子可以享受法不溯及既往,自主择业军官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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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1: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在《保障法》中专门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部分应该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 K9 m% R& `. G9 l) C- H" R# i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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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2: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草案》最严重的问题是:对近30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只字未提,却突然出现“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个退役安置方式。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自主择业干部坚决反对:把“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强搬硬套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行列。自主择业干部强烈建议在保障法中明确: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延用中发〔2001〕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因为,以往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和即将出 台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完全是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法规适用的对象,没有可比性。新法出 台,对于自主择业干部的身份定位和权益保障,可以用利好的新政策代替老办法,但不能随便废止自主择业干部转业时的依据文件,不能随便搞单方毁约,也不能随便减损既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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