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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军自

[择业分享] 请老自主人,突出”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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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7215

发表于 2020-7-16 12: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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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2:30:5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第十八条增加转业自主择业军官0 r& c: q$ T* V+ C$ s9 {+ d+ W: c
理由:自主择业军官是军官转业安置的一种,该政策执行了进二十年,有近30万的群体。草案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增加以达成事实多年的自主择业军官,且军官转业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目前扔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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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3: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依法依规选择了自主择业,把人生的下半生交给了社会,甚至全家人的生存保障都押在了国家的政策上, 某部如果以改革为名,随意任性篡改承诺,出尔反尔,丧失起码的诚信原则,最终只能抹黑政府形象, 我看定什么法都是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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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4: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为终身发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j. ]5 U.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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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4:57:2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重庆大坪 于 2020-7-16 14:59 编辑
0 |: S2 |) C' b: I% W5 {, Z7 c/ v" u* W( }
顶,”法不溯及既往”要有法制精神,遵循契约精神和诚信精神,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不折不扣落实三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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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5: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逐月”就是陷阱!有些人还在梦里!坚决反对把自主择业划入“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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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5: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在《保障法》中专门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部分应该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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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7:39:5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20年前的承诺,今天兑现不了。综合实力到底发展了还是后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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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8: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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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9:05:0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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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20: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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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20: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105733 51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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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20: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任何法制国家都有”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条,只有吃了太白金星炼的金丹的孙不涨,才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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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21: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草案》最严重的问题是:对近30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只字未提,却突然出现“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个退役安置方式。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自主择业干部坚决反对:把“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强搬硬套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行列。自主择业干部强烈建议在保障法中明确: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延用中发〔2001〕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因为,以往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和即将**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完全是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法规适用的对象,没有可比性。新法**,对于自主择业干部的身份定位和权益保障,可以用利好的新政策代替老办法,但不能随便废止自主择业干部转业时的依据文件,不能随便搞单方毁约,也不能随便减损既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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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21: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他们说自主择业就是在逐月领取退役金,可以合并,那么请问,当年的企业军转也是计划安置,那么现在是不是也可以划入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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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04: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仅自己做好作业,还提醒周边的朋友坚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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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06:42:0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众人拾柴火焰高,为了自己,为了自主,为了所有退役军人,必须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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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08: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历史   尊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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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08: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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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0: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作业:这个《草案》最严重的问题是:对近30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只字未提,却出现了“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个退役安置方式。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自主择业干部坚决反对:把“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强搬硬套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行列。自主择业干部强烈建议在保障法中明确: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延用中发〔2001〕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因为,以往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和即将**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完全是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法规适用的对象,没有可比性。新法**,对于自主择业干部的身份定位和权益保障,可以用利好的新政策代替老办法,但不能随便废止自主择业干部转业时的依据文件,不能随便搞单方毁约,也不能随便减损既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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