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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和保险怎么发?一次性讲清楚了! 8月份以后,又到了官兵评残的季节了。对那些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战友们,有一个比较关心的问题是残疾抚恤、伤亡保险及伤亡附加保险怎么发放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给大家做个简要介绍。 主要的发放依据有: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修订)》;201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及与军人保险法同步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 一、残疾抚恤 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2020年7月29日公布的消息,从2020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 二、伤亡保险金 这块根据个人工资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按发生伤残当月本人工资收入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定。 里面有三个关键词,第一个是发生伤残当月,第二个是相应给付月数,还有一个是本人工资收入。 1、 发生伤残当月指的是 发生伤病时的当月,不是评残当月的工资。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般情况下,发生伤病时与入院治疗是同步的,但有些战友在入院治疗之前已经受伤一段时间了,拖了一阵子才入院治疗(笔者就是这样 )。由于受伤时间不好界定,而入院治疗的时间是有据可查的,因此, 一般会以入院治疗的时间作为发生伤残当月。这也提醒各位战友,身上有伤的时候不要硬撑,有伤要早治。 2、相应给付月数则与伤残等级有直接关系。区分因战、因公和因病残疾等级性质,具体按照1-10级顺序分别给付。因战分别是:29、27、25、23、20、18、15、13、11、9(个月);因公分别是:27、25、23、21、18、16、13、11、9、7(个月);因病发放对象为1-6级,给付月数分别是:25、23、21、19、16、14(个月)。 3、发放伤残抚恤金计入本人工资收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其中,奖励工资基数的计算不是依据全额奖励工资收入,而是只取奖励工资的1/12作为基数。也就是说,将“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除于12,再乘以相应给付月数即可得出当月奖励工资。 三、伤亡附加保险 这块内容网上公开的信息比较少,笔者花了很长时间在网上搜索,并咨询了从事财务工作的老同事,得到了一个比较准确的数据。 军人残疾附加保险金,按照特殊岗位执行任务期间发生伤残和一般性岗位发生伤残两种情形,主要差别在于死亡附加保险金总额度是不同的。一般岗位的,死亡附加保险金为30万,特殊岗位执行任务期间的死亡附加保险金为50万。计算方法为按相应的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总额度乘以计发比例确定残疾附加保险金。不同残疾性质及不同残疾等级,计发比例也是不同的。以一般岗位为例计算如下: 因战致残的,以30万附加死亡保险金额度,依照1-10级残疾等级,分别计发95%、90%、85%、80%、50%、45%、25%、20%、15%、10%; 因公致残的,以30万附加死亡保险金额度,依照1-10级残疾等级,分别计发90%、85%、80%、75%、45%、40%、20%、15%、10%、5%; 因病致残的,以10万附加死亡保险金额度,依照1-6级残疾等级,分别计发90%、85%、80%、75%、45%、40%。 特殊岗位因病致残的额度是多少笔者确实没有找到,有了解情况的战友可以继续补充。 最后举个例子吧:一名团职的干部,在一般岗位工作,发生伤残当月的月工资总额为1.3万元,其中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相加为1万元,年底的奖励工资也是1万元,2019年8月份受伤后立即入院治疗,2019年12月被评为因公致残9级,其各类抚恤金和保险金分别为: 1、 伤残抚恤: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按照每个月11210/12≈934.17(元)计发,2020年8月以后按照每个月934.17*(1+10%)≈1027.58(元)计发。 2、 伤亡保险:1*9+1/12*9≈9.75(万元)(一次性支付)。 3、 伤亡附加保险:30*10%=3(万元)(一次性支付)。 战友们都明白了吗?有不明白或有疑问的地方还可以向笔者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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