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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海沙68 于 2020-10-18 10:59 编辑 % u! \. r3 |. k O
* t" y, d7 s# s 《退役军人保障法》是一部保障落实退役军人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权益的法律,并不是包罗万象的涉军法。而应该着重在如何保障方面做文章,要把保障的具体措施细化,可操作性。而退役军人的待遇因不同的安置和退役方式不同,因此不可能在本法中规定,也不应该在本法中规定。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军人(尤其是干部)退役安置方式经过了无数次变更,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完全固定的退役方式,如何在本法中给与确定呢4 ~. H0 A* v* ~4 a& p8 H$ P
自主择业转业方式是目前来说对军队、地方和退役军人本人都是最好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对中级军官。从军队来说,自主择业方式出来以后,每年安排转业工作也比较好做,从未出现因不愿转业而闹矛盾的显现,而很多现役的也应为可以服役到一定年限就可以选择自主而安心服役。另外军队也不需要对很多师团职干部进行退休再移交,而自主择业干部本身就比同级别军休干部工资要低5%,这也为国家节省了不少经费。同样,对于地方来说也是有利的,因为也不会每年因要安排大量师团级别的干部职位而压力太大,也不要为了接受军转退休干部还要另外建干休所等。显然是一个对军地都是双赢的军队干部退役安置方式。而对退役军官本人来说也是满意的,从二十年的实践中,我们自主群体是最稳定的退役军人,也是最支持国家和军队改革的群体。
5 t0 ]& H& F6 { 但从414之后,自主干部群体有可能成为一个最不稳定的群体,这是因为退一步人为制造打压和诬陷自主干部,故意曲解3号文件内涵,擅自改变自主干部的待遇和地位。其做法不仅违法而且动机十分可疑?
" n9 X* ~, b7 [ 一个拥有30万退役干部的群体,原本最稳定的退役军人群体,本来可以成为我国最好的招兵广告,可以成为最好的为军队长期服役榜样,现在可能正好相反了。这就是退一步所要的结果吗?这就是退一步成立以来为我们军队建设做出的最大“成绩”?
6 b% U/ _0 u, Y' C' C 《退役军人保障法》本该是一部专门以保障退役军人权益和待遇的法律,但一审草案尽然把它写成了一部对退役军人管理和惩戒法,真正的保障内容都是些口号式条款,根本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行的。这到底是退一步法律素质低下?还是故意为以后不作为或乱作为进行开脱,或甚至利用退役军人安置寻租、受贿埋下伏笔?9 s! X/ }: k6 ?( C) H( J# |
《退役军人保障法》在一审中引起广大退役军人不满的地方就是在里面提出了“逐月”退役方式,这是一个概念含糊,外延不清的概念。逐月领取薪水都可成为“逐月”吗?退役军人群体中,军休干部、自主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的退役军人等等都是逐月领取薪水的,难道都是逐月退役军人吗?更何况,逐月方式退役根本就没有在以往的军队退役中实行过,其利弊也不**,如果冒然将其写入法律这是十分不严谨的。由于概念模糊,让人产生很多联想,因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我想问一下,提出这个概念的人你有没有当过兵?你怎么就那么自信的认为“逐月”退役方式就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呢?
6 c; b( b" e6 r1 [# ^) C 因此,我建议,在这部专门用来保障退役军人权益和待遇的保障法里面,删除有关“逐月”的表述。而以不折不扣落实和保障退役军人相关待遇和权益来表述。退役军人的具体待遇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2 L5 w1 C: R( p4 ^( V# f 最后,我希望《退役军人保障法》应该成为一部把退役军人群体真正作为保障和服务对象,同时又是对保障机构的部门和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好法律。7 \/ h8 [5 H A; d: g'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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