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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8 Q, f4 B; v 首先,我们就法案本身题目来分析,“退役军人保障法”,顾名思义,这是一部针对“退役军人”,并能够“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法案。不难看出,此法案的受众对象是“退役军人”,即它的客体是“退役军人”,它所要发挥的作用是“保障合法权益”。
6 X# M! b n' ?- z: |- U) f* V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十八条表述,“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z) N% m0 w$ {7 w" {; ~- t
第十九条表述,“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p5 P7 R4 V; l6 _' Q
按照上述说词,是不是我们要对退役的军官和士官,再进行一次退役安置呢?很明显,这个表述是有歧义的,作为一部法律来讲,不严谨,有失部委水准,有损国家形象!/ q+ x- O' b, U
承接前文,我们接着分析。对照法案标题,这部法案只能是针对退役军人,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做出一系列规定,除此而外,其他的内容都不属于《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范畴。
, r$ ]0 ^9 b9 ~) ]: R$ i+ ~8 R “退役军人”,百度词条解释: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很显然,指的是退出现役序列的,已经进行了“退役”这个动作的,才称之为“退役军人”。
7 n# Z, F0 F+ d2 [2 m0 { 那么,“退役军人”是怎么形成的呢?因为年龄、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役的现役军人,采取转业、复员等方式退出现役,这才产生了退役军人。注意,在他们做出转业、复员等选择的当时,他们还是现役军人。也就是说,无论是退休、转业、复员,它们的受众客体是现役军人,是对现役军人的退役方式做出的规定。要注意这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逻辑关系。先后顺序不同,则身份也不同,体系结构和内容范畴也就不一样!9 f ~/ k& B8 J2 z/ I" y, e" l
很显然,按照前文所述,《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一部面向“退役军人”的法案,现在却要对“现役军人”的退役方式作出规定,这好像不属于它的权限,不在它的范畴之内吧?是不是有点越俎代庖,喧宾夺主了呢?《退役军人保障法》抢了《兵役法》和《军官法》的台词,干了它们要干的活,是不是有点,啊?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手伸的太长了吧?
" {6 K# p3 ]- C. n4 @& b6 M8 I ^( _ 退役安置方式,只能是《兵役法》或者《军官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退役军人保障法》可以直接拿来使用,比如,“对于转业军人报到、落户、关系接转等采取一站式服务……;对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组织就业培训……;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保证其待遇在政策上的延续……”等等。对于不同群体的退役军人,应该怎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内容才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应有之意。但是《退役军人保障法》不能也无权对退役安置方式做出规定,因为这不属于它的范畴!
- _! x( U( H1 f! i4 r 再来说说“逐月领取退役金”,# @! Q1 ^* l# ?/ K; l* f# }8 J/ @
这个词语作为安置方式实在是文理不通,有失水准。它只能是一种待遇的实现方法。啊,现役的逐月领取工资,退休干部逐月领取退休金,你不能都冠以逐月吧?或者是以后还要创出“逐日”、“逐年”?
9 l7 {3 U- f: X/ e6 \4 f 那么,究竟有没有“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个说词呢? H( ^) m0 W$ ? }& q4 b
经过查阅,最近的《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表述,“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里面没有任何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表述。士兵的退役规定是第六十条至六十二条,同样没有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表述!
$ ]; y: ]! \' E) e' Q/ u5 u 《军官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章第四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其下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是也同样没有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表述。
& a/ T! n8 O* A' [5 ^ 所以说,其一,《退役军人保障法》,你不能把“逐月领取退役金”拿来使用,因为没有出处;其二,你堂而皇之自创并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因为你没有这个权限,这不在你的范畴之内。, ?' r8 O" I' i
也许有人说,《兵役法》和《军官法》马上都要改了,就算要改,可现在不是还没改吗?即便是将来改了,真的将“逐月领取退役金”写了进去,那也得等改了以后,《退役军人保障法》才能使用,这谁先谁后的时间顺序不能错乱吧?
" R3 i3 M! d, v O4 Y 不过将来《兵役法》和《军官法》真要改的时候,也请各位专家能够发挥聪明才智,想一个靠谱一点的用词,这个“逐月领取退役金”,真不太合适。
5 g9 e& h/ K1 ?2 ~2 F* n4 K7 L3 i. W 发此文和大家共同探讨,不妥之处请多批评!( | E+ C7 k* n" a/ ]/ P
另外再说点题外话,时至今日,何以变成如此局面,退役军人事务部被众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口诛笔伐,《退役军人保障法》被诟病,其原因无非就是诚信与法治的问题,根子就在于414事件及21号文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侵害!一旦出现了信任危机,造成的危害势必极其严重,后果影响深远,因为大家都不相信了!也不敢相信啊,被打折了一次,总得为了以后不被打折,努力堵塞漏洞吧?所以,要消除影响,还得正视问题,纠正错误,只有这样,才能重新赢得广大退役军人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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