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查看: 3778|回复: 18

[政策交流] (转自人大网)国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0-22 16: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x
国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国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9日。
2 c: D7 p8 @/ o" g' e2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 z: n7 ]" }* C; L
第一章 总 则5 ^9 ^9 ]0 i  Y/ W# I3 K  L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0 @. ~. L! b5 L1 A+ j* B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 |4 Z. j& Z' r' h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5 i) R; O( F# g2 q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 j$ e. w7 L* t第四条 国防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
7 t& m* J; h2 j$ t9 @) r7 N1 ~( W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 y" h' k1 \& Z4 h# b' Q. w5 L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坚持依法开展国防活动。8 R8 T. F9 L7 f7 Z/ u4 z9 V
第七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3 `; M7 u: c) f6 m3 y- H' I1 K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V% n. ]! Y* h7 s& |( g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
! {) F6 U  t1 B3 }* `8 |3 z第八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 f+ {4 j9 L" U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1 ?* \& D! D. o" l' F8 B7 r) g% j%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 A  Z/ e* v/ Y) d' w* n5 w第十条 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h# {8 l  {3 A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9 p, u0 V  i* ?6 K& T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t3 M2 }8 J& k) z. m) |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 A) E0 P9 K3 v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2 j" A: {9 m1 }9 e( N& z0 v: S* Q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0 y8 t$ k, {) x& D5 b* J4 F) D
第十四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S6 u' r+ ?1 W/ Y" F
(一)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P3 S3 k$ M8 k) H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T6 T! |0 U$ t  x2 w- G  i% a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7 C5 T5 u" c7 q) }! e; f! V/ j0 `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0 J: A7 p! C1 N% @: `2 e2 @3 y(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 z  T1 o3 t7 u(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以下称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_% x2 q9 G; n6 f/ S& D/ G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和征兵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P( e' ?$ F2 M, N! g2 h2 Y# D! \
(八)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 x7 Q1 l$ q" B/ x" {( [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u2 [0 y- T1 m0 s5 A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d/ z5 p7 O4 |" g% {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1 z  r* O0 A: q1 j9 p& m$ n) F7 @# e(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 c: A0 r! s, _  e+ Z(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R% O8 Y4 K: o$ U$ V+ Q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6 D0 t: [2 a& R; r+ P(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C. N, C( E: L* b8 Y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g2 t9 ]" v" @  s4 ~/ k(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0 M6 R& Z# {5 U) q) b! G(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 r& U: H/ u$ B! e0 v+ C% F(十)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 {7 U: |5 P# L* U+ P1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 j+ Q) k! {- r8 w' n(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l% y' P" p0 W3 a8 y7 z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1 ~# E; v1 v4 L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 r3 s/ W# j0 m/ r0 B1 D
中央和国家机关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 y  G( W1 K5 D6 q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p+ b2 c. z% ?4 M7 a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以及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D: l7 L) V, F% u4 w1 |# Q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5 E; R8 K" `5 y& e# F- [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6 ]; I  e8 _& p7 o, |& n9 z"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向上级报告。0 t* n& W  m# a: @+ Z
第三章 武装力量3 y. X% T: \1 E0 n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 R- e8 G5 v1 E: `! E  u0 q7 F' e* T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Q# g- Y2 [, [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 Z9 Z5 Z+ j' Q1 u. x1 H- d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k. f% a: m) r6 c* g& i中国人民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为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战略支撑。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按照规定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预备役部队按照规定进行军事训练、执行防卫作战任务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转为现役部队。6 y3 {- m0 I8 h9 `( z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w& g8 F+ v8 ^! V  k$ j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3 N1 e- R) I2 U. u/ g; E" l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d  k( V: ?  j- t8 _& e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全面推进军事理论现代化、组织形态现代化、人员素质现代化、武器装备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全面提高战斗力,努力实现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
3 o1 R% s; l0 j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应。
  S" S# L! Q6 L0 a/ B6 Q, x% X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
/ I7 M' |% ]/ R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衔级制度。
' \' M  \& [* O: F+ p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文职人员制度。
- ?, @' t6 E( H) o: W0 k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
8 Q% y/ C* j5 m9 D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
5 U$ ^1 Y# f; A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的图案、样式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Z2 ~" j2 s6 E: s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武装力量人员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 d7 b0 P- M. h/ I# U' Z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6 `  v6 }6 a: d; I* u+ E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领水、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z" H3 W8 K! Z& d9 Y. u
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包括太空、电磁、网络空间在内的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7 B8 R- \- P" u9 h5 o+ w) ?# o. M# l第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
, W  F) _  g9 n: N) |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 o9 l6 u) A) O, j% Z* C第三十二条 国家根据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需要,加强防卫力量建设,建设作战、指挥、通信、测控、导航、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
' H/ e7 v! \! X- X3 z  I/ D防设施的安全。
5 ?4 u" G  e: `: Y- W*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7 }+ S0 K: n1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
! p7 g6 p3 P  V) J0 ]( ?! h7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创新驱动、自主可控的方针。- R' h) L" X8 O' w4 E% k6 j
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坚持国家主导、分工协作、专业配套、开放融合,保持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0 \6 g0 t' |, ^/ n第三十五条 国家充分利用全社会优势资源,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快技术自主研发,增加技术储备,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推进科技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提高国防科研能力和武器装备技术水平。
9 S- _7 A) X) M5 R8 P" l第三十六条 国家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激发人才创新活力。7 |: X$ J) f3 B& c% \
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 n, E6 |7 J4 c! e1 \7 Q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实行军事采购制度,保障武装力量所需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供应。
# I) J1 q9 Y% H' s: I2 z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用,推进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W, m! V0 v% n6 d$ k. K% G
国家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任务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任务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协助和支持。9 I1 ~/ V' ]+ O& b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任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保守秘密,及时高效完成任务,保证质量,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m0 ]+ T+ r9 T
国家对供应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依法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 \5 F% {& u! u( n8 w3 b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0 V/ o  i. ~1 Z1 q! d8 l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4 `8 V: `7 @" c& O' z* m; `国防经费依法实行预算管理。6 T3 Y: a) i" @! K1 I
第四十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8 n* M+ g1 m6 A, G/ n# ]1 c- v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n: s# g8 k4 a( r. |6 `7 k
第四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 p, \$ Z5 B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挥国防资产的效能。
: z5 S6 {' {$ m第四十二条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5 |- G9 I7 X" N1 m. E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5 F- F* k+ c# {* i规的规定管理。
( {$ B/ S+ V; i9 T3 }& G第七章 国防教育+ h- ~- C7 @% U7 @! o4 t0 x
第四十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0 t0 o8 ]9 m" Z# {! g4 k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z5 m0 T. w2 ^
第四十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9 p" o3 h7 l3 l7 O/ R) `7 }第四十五条 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 j' d5 r$ j6 t( {% X; }) R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g) w5 s# R3 }4 f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E- S, ?3 `, n- e. h& p
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8 F: V3 B3 X& ~: c& O: C- D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5 n, z  q  {; R! z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v; C; j/ g7 T+ \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 a' q4 `# O+ ^, d+ P# x% S& f& T第四十八条 国家将国防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2 a# v- @* Y- ]- Q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o+ ~* ~" F7 A- M# |
第五十条 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 m# q6 |. e2 G- C& ?3 h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 _5 F. A5 u% R8 H! c5 m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场所和其他资源。
( d  C- i- \9 V: m3 v' w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Z% H' w+ B! i' J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7 H9 P5 h# x# g( v' ^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I4 F0 {7 I  r5 Z
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5 C3 a3 |& ]; W, u- x! t  \" O* d" ?6 S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8 k6 X7 ~: f3 t5 L, p/ X5 p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军事采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 l. z+ `3 e: i% K. S+ O+ m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0 v2 y6 _7 G: d% o9 X
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u: j5 n( K" q1 P9 _0 o7 ?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2 ~& c) I9 F: K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6 ^! T: q; l* Y0 F$ K. c$ u
第五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 L+ M& D4 R) z8 p/ r/ ^6 q4 C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投资国防事业,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 Q8 g- N( U; _9 o! r第五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 ]$ y/ K/ {- `第五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2 Y2 D- b2 l1 v5 ^! D4 k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 X/ |. I9 B' w  O. N+ h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c- p# N9 ?) L7 {% D' W
第五十九条 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0 J& I- F8 K) r+ C
第六十条 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9 h, Q. a- |4 P9 s% v3 u第六十一条 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9 h: A+ l6 @# {! g第六十二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 p! b2 z# p$ W1 J
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
8 H; k! {8 _" p0 o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法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 P6 b8 Y1 x0 O0 n: f6 I+ ]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6 Q/ J0 K/ G# \. w4 m0 T'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 g; o2 A4 t- y) Z1 j
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
. h: C: `/ t2 j9 F+ u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 L4 [5 K% C5 i- h  ]$ O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 U1 d" c# ~4 W, t3 @0 T; o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U4 m  _$ B, S: O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 G9 H4 K4 J+ f4 U4 j( v" u7 l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E( D# A+ U. o" j; L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C  n! P1 R8 x3 Q+ q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运用武装力量,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安全,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参加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打击恐怖主义等活动。
6 c8 j4 e. k3 J7 Z$ ~8 a) F# y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国际军备控制、裁军和防扩散所做的努力,参与安全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
2 G6 _. ^! r" O" A! I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0 p3 c0 K$ x* @8 E9 r$ U- ~) R+ m2 n第十二章 附 则
8 y  B7 `& L+ v: }第七十一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和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
: {- Q5 m: x0 T  }7 w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
  P* [! i& {% N- `$ F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3 N, r! a7 ~+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p- j/ Q2 v: Q$ l3 \

1 E' w4 d6 @- o

评分

参与人数 1津贴 +1 收起 理由
徐如林 + 1 虽然看不懂,但肯定好。

查看全部评分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20-10-22 17:15:5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6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20-10-22 17:30:2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0-22 17:18:2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防法》草案,比《退保法》草案有水平多了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0-22 19: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人家,凡是有出现退役军人的地方,都是:::保障、服务、管理:::,看来对退役军人,只剩下这三方面了。而且,保障和服务在前面。其次才是管理。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0-22 18: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国防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总体.........6 O: C$ L! P/ v1 m( D2 F

" D5 O& {4 }7 [/ O' v为什么退保法就不能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待遇保障,按照本法实施以前的中   共    中   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啦?为什么要去掉”中   共    中   央、“?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0-23 08: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有位网友在我的帖子《由军转说《退保法》二审》下回复了一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属于退役军人吗?”我仔细想了一想,这还真不好说。不好说的地方在哪呢?至今未见退役军人的权威定义,这就尴尬了。
, G* Q. R! A+ @( O( T/ X" Q《退保法》一审草案中,试图对退役军人作如下定义:“本法所称退役军人, 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 军士和义务兵。”
  V4 X& ^  K8 l# b/ E! B我们用小学生的语法知识来划一划主谓宾:退役军人,是,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0 D1 C0 `; l2 J' Z& |( f或者可以这么理解:退役军人还是军人?
$ y2 @- n  E0 J/ `7 N2 R在这么严肃的文字材料里,每句话是不是都得打开投影仪,组织各部门的业务骨干,逐字过几遍?为党工作,对党负责的态度可不是造个句让小学生都能挑出问题吧?6 y0 z( `" j+ J. U7 x: W& `" D
我认为:一个概念的定义,必须是经过反复斟酌的,必须是能直接体现出概念的最本质特征的,否则就会遗患无穷,就会有扯不完的皮,推不完的太极。
; r7 W2 ~: w& E* ?7 y- S) J正如毛泽东同志定义的革命:“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另一个阶级的暴烈行动”。5 z5 i* E7 A! l- S
正如邓小平同志定义的改革开放:“这是一场根本改变我国经济和技术落后面貌,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革命。”
. C3 {3 {1 T. ]* y9 g/ v正如习近平同志定义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直指问题的最核心特征。8 _5 ?$ s6 W% F% k+ c& K2 G
退役军人的最本质的共同特征是什么?, C5 q% C1 l- n5 o8 q3 X7 Q* n
我认为是“中国公民”,退役军人以服现役形式履行了兵役义务并依法退出现役的中国公民。基于这个定义,我们才能知道,退役军人是民不是兵,获得优待的原因是履行了《宪法》、《国防法》、《兵役法》规定的兵役义务。5 e2 w8 ?% R& D. t" _6 ~2 U2 D3 T
在“以服现役形式履行了兵役义务并依法退出现役的中国公民”这个共同的基础之上,我们要对接《兵役法》和历史留下的现实情况,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特有的政治身份来区分不同的群体。
7 i9 z! ^" l  M- Y8 `! G$ f姑且作以列举,不到的地方请大家补充:6 h1 k$ I1 J. Y' ?. P0 W4 U
退役的义务兵;退役的士官(军士?);退役的干部(军官和文职干部)。
  P7 G5 k4 E. D8 g% R退役的义务兵细分有以下多种:转业地方工作的义务兵(当年的生产建设兵团战士,是否包括如今军改中集体退出现役的武警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大部分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等,这些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优待,他们退出现役时的安置政策都有明确。+ E, G4 x" j2 @: U) e* o/ D
退役的士官(军士?)细分就要简单一些: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士官、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官、转业地方工作的士官、退休的士官,这些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优待得到什么样的待遇,他们退出现役时的法规、政策也有明确。; S/ ~* C2 o, ?3 m
退役的干部(军官和文职干部)细分就更简单了:复员干部、转业干部(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退休干部。这些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优待得到什么样的待遇,他们退出现役时的法规、政策也有明确。/ I2 [: f8 y' v, y# w
——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为什么称干部(军官和文职干部)?因为这些人都是党和国家的干部,而且军官和文职干部是相对应的关系,所指的是担任指挥、参谋岗位的军政后装干部,绝对要与外军中的军官概念区别开。这是实现党对武装力量绝对领导的保证,这是制度自信的一部分,这是有党中央的文件认定的,这是人民军队的性质所决定的,在党中央的文件更改之前、在人民军队的性质变化之前,请不要拿这个称呼说事。
% c2 a  p+ i2 y5 C& z以上三项的细分是纵线,应当还有以下横线(我知识面有限,恐怕列举不完,请大家补充):: X6 d# v* C6 ^% d0 j/ \
伤病残人员,这个要区分因战因公和非因战因公;参核人员;参战人员;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人员等等。这些人员应不应当受到额外的优待和给予更好的待遇?因户籍制度区分的城乡差异现在还要不要保持?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城乡差异要不要补偿?6 _. G* E8 ^( u6 V+ @4 R* S3 J
5 t5 T9 F/ V; N) H3 q2 p
现在的问题是:纵线上的政策法规是比较完善的,但落实起来是打了折扣的;横线上的政策法规是不够完善的,落实起来就更容易打折扣。
0 y. m" ~' _  h8 E! V我们再来看看对于退役的义务兵、士官、干部的优待、安置政策法规是分别由哪些机构确定的,退役的义务兵、士官的优待、安置政策法规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而对于退役的干部的优待和安置政策法规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 q% U9 R* W- \1 ?/ ]1 ]; r
这就非常的中国特色了,退役的干部尽管保障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来负责,但是管理和使用是属于党组织的工作。很简单,党管干部嘛,就像一些党口上的干部的工资虽然是由中央拨付,社会保障由地方财政负担,但这些人的待遇和职级是由党组织来定的,使用和管理也是由党组织来负责的,党组织作出了决定,然后把决定交给负责保障的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执行就是整个流程。/ A$ {" J1 k1 _9 \6 W$ k' Q
所以过去各级的军转办包含了党、政机构的相关部门的人员,就可以对退役的干部进行安排和处理。8 C# S: ^9 e* B
但现在,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了,这是一个政府的办事机构,这和曾经的军转办职能相近,但在地位和性质上天差地别!9 S% E- g" }' T; W( H( z  |
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赋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表政府对退役的义务兵、士官进行处理和管理的执法权,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能对退役的干部进行处理和管理,而退役的干部的待遇和优待是和其本身职级相挂钩的,政府机构对干部进行处理就违背了党的组织原则。
) z. m5 P  w3 X9 s; u3 o0 [就像财政部门管工资拨付,但财政部门不能决定降谁的级扣谁的工资一样。0 i% m0 Q5 T! ^' Z7 z' |
同理,中央军委的政、后两部也不能对退役的干部的待遇和优待进行更改,因为这些人退出了现役,虽然大部分人在预备役范围内,但这些人的待遇和优待与预备役身份没有关系。当然,理论上肯定会有曲线绕过规则,比如可以征召这些干部再次转入现役,而后再降低或撤销他们的干部职务或身份,最后再命令其退出现役,从而达到改变这些干部待遇和优待的目的。我认为这样做是属于中央军委的政、后职权范围内的,但需要相当级别的人员和部门配合,因为大量征召预备役军官需要有全国范围的动员令,而全国动员令是由国家主席下达的——真要国家主席下令,办这个事就不需要这么麻烦了。
6 u( Z& i3 k4 a) Q" j9 E3 s: T因为身份问题引出来了这么多话,现在我们把话题引回到《退保法》上。退役的义务兵、退役的士官、退役的干部应该受到哪些优待和待遇?大部分人应当受到的优待和待遇随着历史的发展,政策法规的变革都会有所不同,但基于这些政策法规已经成为现实的东西,我们要去接受其中积极的部分,改变消极的部分。然后结合社会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况,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
2 X) C4 i2 X2 Q1 d这里有个原则,必须要突出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组织对各级干部的管理使用。
! ?; |3 C0 q( i5 x这个原则不是说列一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样一个干条就算达标的,这得在各个条文中体现出来。
, b1 y9 H3 O2 G8 Q* e* M8 m7 d比如说干部和参照干部的士官,计划安置后按对应的职级已经安排了工作并落实了相应的待遇的,这就属于积极的部分。又如在优待和待遇上因户籍制度区分导致的城乡差异,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消极的部分,应不应该取消,这是需要商榷和认定的。这些优待和待遇由谁来保障,谁来负责,相当保障负责的事没有保障负责的是什么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来追究什么责任?我认为这就是《退保法》要明确的。( j; }* M7 W- ^! |
——至于对退役的人员的管理和处罚2 b) `( t/ f- t( B% j: l- B0 n' |5 U6 i
——我认为:
0 {$ D8 I4 D9 X: D" w) n0 r! \法律对于退役的人员的管理和处罚是只能基于中国公民这个身份,而对于这个身份,我国的执法部门都能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处罚,不存在法外之人和法外之事,没有任何必要再立任何的条目专门对这一群体进行管理和处罚,否则就是明显的歧视。9 _, r0 H; q( e/ ?$ w+ m
——到目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没有一部对于曾有过某一共同经历的群体的管理处罚法。
' U8 x6 f0 |' P而对于干部身份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党的各级组织和相关部门都有依照党规党纪对所有干部进行的管理和处罚的权利和义务,且严于公民和公务员适用的法律,也不存在法外之人和法外之事。同样,到目前为止,中国共产党也没有一部对于曾有过某一共同经历的群体的管理处罚的规定。
) Y  e; P$ ?# q8 z这么说,算是说得清楚吗?
* D  b" @. c% s5 ]最后,必须相信人大是人民的人大,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中国人民将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走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切企图以阴谋诡计对抗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势力和个人必将被历史的车轮碾入尘埃!

点评

再说说离休、退休是退役军人吗  发表于 2020-10-23 21:06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0-23 00:00:0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化干部军官军校以后改大专吧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0-22 22: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思考一下:
  e7 n8 l9 N) q' I) F   
尊重军人,与使军人成为尊崇的职业,二种表述的对象是否同一?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2 17: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退役了,都统称退役军人,再没有转业干部之说!

点评

那在法条中就不要分退休 转业 复原了,都叫退役好不好?为什么退休的叫军官,自主的就大而化之叫退役军人呢?  发表于 2020-10-23 08:37

评分

参与人数 1津贴 +1 收起 理由
哪怕洪水滔天 + 1 建议调整到地市及以上职务必须有从军经历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0-23 09: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心情读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0-23 09: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休人员中,有干部、有普通人员,为什么还是有退休干部一说,且逢年过节还要上门去看望慰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0-23 10: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20-10-24 07: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0-24 10:31:0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称呼也跟外国人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成长值: 17875

发表于 2020-10-24 10: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比那个有水平多了,严谨多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