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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法二审新增第25条,即以下内容:- t0 ]0 @; Y0 P$ Z( U k, X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 ]3 N, r( ~5 g& T- [(一)参战退役军人;(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 ~4 i# n% R+ p. q请注意第2条,在平时环境下,其余条款所牵涉人员较少,第四款在艰苦地区的退役军人选择逐月可能性更高(估计仍然可享受艰苦地区补助),主要是第2条涉及到的各级主官。联想到近日坊间盛传的今后计划安置数量会大幅减少并提高门槛,在二审中新增的这一条款明显就是一个门槛,说明今后要想计划安置,只有各级主官才有优先权,绝大多数技术类军官今后的主要安置方式为复原和逐月,少数为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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