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手机用户xe78521 于 2021-3-13 16:19 编辑
# o8 x1 x1 M4 k: C2 O' H: ?匿名者 发表于 2021-3-2 23:10
: J4 C# n; ` s( u老哥,是这样的,我驻地不在惠州,媳妇已随军,随军手续是在我驻地**的(非惠州),媳妇结婚前和随军时户口也不在惠州,但现在通过人才引进户口落在了惠州。按照2001年3号文精神,我能不能套下边这一条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 x/ b0 ]) F5 N* e# n% n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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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随军是指在你的部队通过随军这个条件,把你配偶的常住户口迁移到你部队驻地。若你的部队驻地不是直辖市、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而是地级市确实不需要你配偶的常住户口必须满多少年,你才能进入你配偶常住所在地安置,这个是没有户口迁移时间的限制。具体到你来说,回为你配偶的户口进入惠州,不是因为你的部队驻地在惠州,通过随军手续把你配偶的常住户口迁移到惠州,而是通过人才引进到惠州,所以这个政策对你不适用。虽然你计划分配工作不能进放惠州,但你若选拔自主择业是可以进放惠州的。还有,你若想指令性进入惠州计划分配工作,那你可以套用其它政策。你配偶是婚后的户口,你想进惠州计划分配工作,若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 ' d w0 U' ? E; [
2 S9 I7 c* u: @+ P) _7 S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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