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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大家应该明白退保法的属性。它不是用来具体规定待遇的法文。而是原则性,程序性的法律。这么说吧,此条文的施行,它既未否定3号,也未否定414。它既没像一些人过度自我中心地期待“与现役挂钩”“保证80 %”“永远不变”,也不至于“取消干部身份”“越来越差”“被任意侵害”……实际上,退保法与414是两类事,后者固然有程序、根据方面的矛盾与冲突,需要上级正视、重视,但这些问题的产生,既非退保法带来的,在退保法里也并无具体体现而成为“帮凶”,在退保法架构下,自主人的待遇争议方面,上级完全有或A或B的选择空间,并没锁死。这才是大政策只管方向的体现,也反映某些具体政策的阶段性、局限性,甚至某种随意性如414。总之,要争取系数事,毕竟它的问题显见,或者至少让大家理清一个系数事件的真正逻辑,即军改大局的清晰轮廓,唯此,自主人才能真正卸下心头的顾虑,而对未来重获信任、信心。实际上,部分结构与利益的调整,只要符合军改大局,同时符合各群体利益的兼顾均衡,自主人也是有觉悟的,而不至于像414那样,令人迷茫、失望、惶恐。问题的焦点与要害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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