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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09: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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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B% E' D4 i9 x3 g 当没有明确转业方式的定位,亦即转业与逐月的主辅关系的时候,任何奢谈逐月的具体做法,都是没有现实基础的。& T4 C! h) t1 P' ]
楼主的一句“不是想走就走的”,实质是一种行政命令的管理,在行政命令的语境下,被管理者的进退去留都是以“国家人”的身份流转的,作为市场化做法只能是于调节性质的措施。* f$ J) Z7 z; s' H8 ?" ^0 f
如此,如果逐月作为调节性措施看待,那么,具体的标准则宜根据调节的目的来确定,换言之,它是一个动态的东西。
$ Q/ _. s7 |/ F& ]/ }/ ^ 如果逐月这种社会化的安置方式作为主力措施,而转业只是一种奖励性辅助,那么,它就不应当做到“不是想走就走的”,而是有明确预期的契约化。而在契约化的条件下,吸引人才的主要着力点则在市场化的工资水平,又不是退役后的保障了。因为,他们大多数都难以做到去赌一个不确定的明天!
! v$ b5 y" `" B. ?( x* S 那么。问题又来了,你有足够的经费将工资提高到同类社会人才同类履历积累同类工作量的水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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