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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解释
1 E( _& |) \; H" n( _0 l# R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f( O9 @# n/ U, }: x7 L3 l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Y2 l- W; A, D7 l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8 G7 b7 e3 K! c S) W& i) n(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1 ~+ h! a* z2 k4 ` b4 l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4 _$ Q% S- ~7 H7 @, ~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f9 ^8 E# O+ b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 A& `$ ~5 y, C2 D, ]) ?8 L( S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 q2 K. z9 C1 n5 Q0 e' c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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