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 |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
|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
| |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