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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广州魏律师 于 2021-2-3 14:58 编辑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江湖救急的情况。比如,某位关系比较好的战友突然找自己借钱,看起来还很急,这时候借还是不借呢?如果借,要如何防范日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近一段时间,陆续有不少战友向我咨询有关民间借贷的问题,先来听一听他们的故事吧! 故事一:战友老张,曾任山西某部队营长,2017年转业后安置到地方行政机关工作。2014年,单位的通信员小李找他和单位其他战友借钱,共借得200余万元,其中老张自己借钱给小李共计30万元整。小李将所借款项用于和地方朋友薛某投资建设某政府工程,之后由于薛某挂靠的房地产开发商违反国家《招投标法》被判处刑事处罚,在建的工程被移交至另一个开发商承建。小李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薛丙,并取得了生效判决,法院判令薛丙向小李返还400万元,但薛某实际已无法履行,小李也无钱归还给老张。2015年至2020年期间,老张多次向小李催要借款,但小李仅还款7万元,尚有23万元及利息未归还。无奈之下,2018年老张与小李协调,让小李出具一份《欠条》,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及有关利息的计算方式。 故事二:战友小龚,现任广州某部队助理员。2016年,一位姓王的战友在退役前向小龚借钱3万元,随后一直未归还。2020年,小龚无奈之下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小王追讨欠款3万元。但双方既没有借款协议,也没有欠条,只有一个转账记录,能否胜诉存在较大疑问。
故事三:战友小刘,服役地点不详。2017年借款给一位已经退役的战友小董4000元,既无借款协议,也无欠条,更为麻烦的是连小董退役以后的联系电话、安置地点都不清楚,只有小董的微信号,而小董对小刘的微信留言一概不回。目前,小刘只能向小董的老乡战友打听小董的具体去向。
类似的场景经常在部队营区内上演,由于我们的战友们普遍比较忠厚朴实,社会经验不够丰富,比较容易相信他人,并且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所以往往把钱借出去以后不知道怎么要回来,最终要不回来的情况也大量存在。 分析以上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借条要素不齐,债权债务约定不明。一般在10万元以上的大额民间借贷中,双方普遍会形成书面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主体、借款本金、还款时间等要素,但比较容易忽视的是借款用途、转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特别是有的出借时不好意思写明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只在口头中进行了约定。事后一旦对簿公堂,由于借条上缺少书面的具体约定,出借人对利息部分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多数只能要回本金,而对利息部分难以主张!
二是只有转账记录,金额性质无法证明。这种情况一般容易出现在小额的民间借贷当中,其中又以数千元至数万元居多。由于借款金额不大,多数人碍于战友情面,不好让借款的战友出具借条。殊不知,有些战友因个人消费、对外投资,甚至参与网络赌博等原因,早已经负债累累,到处坑蒙拐骗、东拼西凑地过日子,而此时出借的战友还被蒙在鼓里。因为只有一个转账记录,所以有时候无法证明转账金额的具体性质和实际用途,也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 ​
三是使用现金支付,借贷关系模糊不清。类似情况主要出现在一些早期的民间借贷当中,其中既有出具了借条的,也有未出具借条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一般情况下,由于采取现金方式支付的借贷缺乏必要的旁证,导致法律关系模糊不清,当相关案件诉至法院时,如果借款人一口否认收到过借款,出借人需要证明自己已经提供过借款的难度被进一步放大!
四是“不及时”追债,错过法定诉讼时效。大部分出借人都经历了长期的追债过程,实在忍无可忍了才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所以在“不及时”三个字上加双引号,不是说大部分出借人都不追债,而是追债的方法不正确、不到位。部队工作非常繁忙,大部分战友平时忙于工作,对待别人的欠款想起来就打个电话过问一下,没想起来很长时间都不过问,追债的过程也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最后,由于无法提交曾经追过账的证据,错过了《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主张出借人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则出借人将彻底丧失追偿的权利! 对此,给善良的战友们提几点建议,让大家在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中尽量少走点弯路,少吃点亏。 一是借条尽量要写细写实。一份标准的借条(见附件),一般包括以下要素:借款人和出借人,借款本金和转账方式,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和签署时间,违约责任和约定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关等。其中特别提醒要写上借款人的身 份 证号码,并复印身 份 证资料,以利于日后提起诉讼。 二是尽量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目前,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工具都非常方便快捷,要尽量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同时要注明转账金额的性质,比如“借款”“出借”等,另外还可以要求借款人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还款,以便与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佐证,确认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 三是保存好相关通信记录。具体方式包括手机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现场交谈的录音等。通信录音的内容要尽量涵盖第一条建议中标准借条提及的要素,特别是关于借款主体、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要素,必要时还要对先前存在缺陷的证据进行复述,一旦得到对方的确认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是对“老赖”要紧追不放。重点保存好能够证明向借款人追债的记录,具体形式包括向借款人追讨债务的来往书信、手机短信、通话录音、微信记录甚至委托律师出具的《律师函》等,必要时还要保存好快递单号、来往车票等证据,这些都可以作为日后打官司时证明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的依据。
总之,作为出借人一方,有的时候确实很为难,就像有的战友在军转论坛里回复的那样:“不借,朋友没了;借了,朋友和钱都没了”。在非借不可的时候,笔者建议一方面在经济上要留有余地,避免自己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可以按照上述的建议未雨绸缪,提前做好最坏打算,免得事后追悔莫及。
附标准《借条》格式一份:
借 条①
为购 买房产②,今通过银行转账③向好友④张三⑤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⑥,月利率1%⑦,于××××年××月××日到期时⑧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⑨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⑩ 身 份 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⑪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⑫
借款人:李四⑬身 份 证号:××××××××××××年××月××日 附借款人身 份 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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