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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14: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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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广州魏律师 于 2021-2-23 14:36 编辑
首先要弄清楚两个概念:
一、什么是房改房?
总后〔1999〕530号文件《军队现有住房出 售管理办法》对军队现有住房(即房改房)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 售的家属住房。”
二、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根据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摘录: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 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三、法律分析
1、关于房改房:
根据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文件《军队现有住房出 售管理办法》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 买的现有住房(房改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可以依法继承、遗赠。并且,按照总后〔1995〕5号文件规定,住用五年和付清全部房款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
根据后营字〔2000〕第70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离退休干部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因此,如果您爱人在与您结婚之前已经住用五年和付清全部房款的,该房产的产权原则上已经归您爱人个人所有,与您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婚前财产。
2、关于经济适用房: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文件《军队现有住房出 售管理办法》规定,军队人员购 买现有住房后,不得再参加住房调整和分配,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不再安置其它住房。
该文件还规定:军队人员购 买现有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家庭住房情况。两处以上住房的,其中一处达到或者接近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其余住房不予出 售并即退出。
这就是婚姻存续期间一家不能享受两处经济适用房的法律依据。
四、个人观点:
您的情况确实比较特殊,政策和法律在这一块并未明确,需要专门请示上级或由上级专门就此作出解释才行。我个人的观点是不影响,因为房改房通过个人出资获得产权,且未享受政府补贴,属于法律上的个人财产,而经济适用房享受了政策优惠的住房,因此一家不能两次享受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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