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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说的渗、漏水是指在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渗、漏水。
先说笔者的结论。
根据渗、漏水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可修复的渗、漏水与无法修复的渗、漏水。
对于可修复的渗、漏水。一般属于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除非合同约**房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否则该瑕疵只要不会导致购房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不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开发商仍应承担维修、更换等违约责任。因此,在此情形下,购房者不能仅仅以渗、漏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例外情形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渗、漏水,即使可以修复,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对于无法修复的渗、漏水。则通常属于“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之情形,购房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退房)。参考案例:(2019)陕民终842号案--曹方诉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
理由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如果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渗、漏水,则可以要求退房。
二、要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需要满足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首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除非**合同约**房者有权以房屋渗漏水为由解除合同,否则无法满足解除合同之约定条件。
其次,《民法典》第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五种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都不适用于此情形。
三、2021年1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可见,当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在实务中,可修复的房屋渗、漏水通常不能被理解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以上观点是笔者参考众多案例裁判文书及《民法典》、司法解释而得,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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