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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广州魏律师 于 2021-3-6 00:03 编辑
前期,有战友在问我: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享受了房改房以后,还能不能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待遇?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配偶在与本人结婚前已经购 买了房改房,这个房改房跟自身有什么关系,自己还能不能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待遇?对这些问题,本人能力有限上网查一些规定,以资大家讨论:
第一,什么是房改房?
总后〔1999〕530号文件《军队现有住房出 售管理办法》对军队现有住房(即房改房)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 售的家属住房。”
第二,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根据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摘录: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 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不动产所有权问题
1、关于房改房:
根据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文件《军队现有住房出 售管理办法》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 买的现有住房(房改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可以依法继承、遗赠。并且,按照总后〔1995〕5号文件规定,住用五年和付清全部房款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
根据后营字〔2000〕第70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离退休干部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2、关于经济适用房: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文件《军队现有住房出 售管理办法》规定,军队人员购 买现有住房后,不得再参加住房调整和分配,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不再安置其它住房。
该文件还规定:军队人员购 买现有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家庭住房情况。两处以上住房的,其中一处达到或者接近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其余住房不予出 售并即退出。
这应该就是婚姻存续期间一家不能享受两处经济适用房的法律依据吧!
对此,大家都有什么看法,欢迎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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