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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后发【2007】2号《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 第五条:在职人员或者配偶在驻地已**房改房(包括军队和地方的现有住房、公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离退休干部已安置住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转业复员人员及其配偶在军队已**房改房,或者一方在地方已租住、**住房的,以及转业复员人员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原住用的军队公寓住房必须腾退。
请问:转业人员的配偶在婚前**的地方住房(属配偶个人所有,转业人员不共有)。转业人员住用的军队公寓房,符合上述清房条件吗?
这里说的“一方”,应该指婚后的配偶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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