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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军休人员优抚政策 对伤病残和牺牲、病故军休人员进行优抚,体现了国家和军队对伤病残军休人员的抚助,对牺牲、病故军休人员及遗属的安抚和生活上的关心照顾。
伤病残军休人员的安置与优抚
几十年来,党和国家始终关心伤病残军休人员生活,把做好他们的退役安置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振奋军心士气的重点工程,**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机制。2009年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布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紧接着又专门召开全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作出了“力争3年内将滞留部队伤病残军人全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部署。
1.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
2.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
3.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4.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5.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军休人员,享受抚恤金。抚恤金标准见图:
6.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休人员,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每月 元。
军休人员的抚恤
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休人员的抚恤,包括丧事费、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特别抚恤金。
1.丧事费:分为两个等级。一等为大军区职干部,标准为生前15个月基本工资;二等为原兵团职、正军职以下干部,标准为生前12个月基本工资。
2.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基本工资标准分为3类。一类为烈士,80个月工资;二类为因公牺牲人员,40个月工资;三类为病故人员,20个月工资。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休人员,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称号的,增发35%;获得大军区级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增发25%、15%和5%。
3.定期抚恤金:发放条件为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休人员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4.特别抚恤金:分为3个等级。一等为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标准为15000元;二等为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标准为12000元;三等为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军官或军龄(含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的军官,且事迹突出者,标准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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