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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这个可以有 ; `. P" n$ O# e1 e( v6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这是国家对退役军人实施分类保障、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的具体体现,树立了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可以激发部队官兵敢于斗争、勇于胜利的尚武品质和战斗情怀,在全社会弘扬参战退役军人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形成优待参战退役军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五、四十八、五十二、六十三、八十三条等,对参战退役军人在退役安置、抚恤优待等方面作了重点保障,让其既有政治荣誉,又有相应的物质待遇。在享有退役军人“普惠”待遇的基础上,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给予参战退役军人“特惠”待遇,充分体现了对参战功臣的特别优待。 体现3个特性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笔者认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发挥社会化拥军优抚优势,形成一整套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政策,应体现以下几个特性: 独享性。参战退役军人经历了血与火的考验,用生命和鲜血捍卫国家安全、民族独立和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宁,这种付出和贡献是其他任何群体都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理应得到党和国家给予的特殊照顾,受到全社会的敬意。因此,为了彰显对参战退役军人的崇高敬意和特殊褒奖,树立明确的备战打仗导向,特别优待政策应当只适用于参战退役军人。 荣誉性。构建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政策体系,在保障物质待遇的基础上,更应体现“荣誉性”。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多层社会保障体系稳步建成,国家对退役军人的抚恤优待等保障政策不断丰富完善,标准不断提高。广大退役军人不仅可以享受国家向人民群众普遍提供的公共服务,还可以享受国家为退役军人提供的优待政策,即普惠加优待的优惠待遇。总体上看,参战退役军人的日常生活是有保障的,为参战退役军人制定的特别优待政策,应突出在精神激励层面上,要让参战功臣们时时刻刻以参战经历为荣,在全社会形成保家卫国、国家利益至上的共识,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和敢于斗争的民族气概。 差别性。参战军人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作战指挥人员和作战保障人员,同时根据参战军人作战时的突出表现和突出功绩,军队会给予不同程度的表彰和嘉奖。同为参战退役军人,在享受因战退役军人待遇时,也应分别对待,不能“一刀切”。需本着待遇与贡献相匹配的原则,对作战表现突出的人员,依据立功受奖情况,给予相应的优待政策。 在5方面特别优待 根据上述特性,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构建参战退役军人“特惠”政策体系,笔者建议,还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 参战标识。为增强参战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国家可以为参战军人设立参战标识,以凸显参战军人经历。所有参战军人,包括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只要有过参战经历,均有资格使用参战标识,可以在退役军人的衣服、个人物品、悬挂的光荣牌上使用参战标识。国家可以为参战退役军人免费发放参战标识纪念章、布贴、袖章等。 社会礼遇。国家加大对参战退役军人的宣传力度,利用包括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在内的各种形式,宣传对参战退役军人的特殊尊崇。鼓励商业经营网点对参战退役军人实施特殊温馨服务,在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推行致参战退役军人的欢迎问候语。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时,邀请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提升学校国防教育质效,引导更多优秀青年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 抚恤优待。应适度调整抚恤优待政策体系,提高参战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标准,从国家政策法规体系上,确立参战退役军人更加尊崇的法律地位。国家规划建设军人公墓,可以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原则,专门为参战现役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划分出墓区,并给予特殊的安葬优待。 节日慰问。军地有关方面在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组织慰问退役军人,应当突出在退役军人中参战人员的特殊身份,更加突出为国参战退役军人的特殊地位,举办参战功臣慰问大会、座谈会、茶话会等,提高参战退役军人的慰问金标准,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重大仪式。举办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应当邀请参战退役军人代表参加,除佩戴军衔、勋章、立功奖章外,还需要佩戴参战标识,以表明参战退役军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建立和规范符合参战退役军人身份的一些礼仪制度,在全社会营造更加尊重参战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来源:《中国退役军人》杂志 202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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