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1-8-10 17: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于征 于 2021-8-11 01:47 编辑
- N9 m+ }4 h+ r B4 ~; `) C( n( i+ P/ C$ q, x" b
当前,现行的职业化在退役上的推动,更多的还是见诸于操作层面。仅从操作层面中的退役这一块来说,有几个问题还是需要引起注意的。/ ~) _+ U' N& k3 Q7 s% e
一、转业方面: f3 R' l# U6 H. b( w
1、地方接受规模的问题。转业的地方接受数量、部队军官的更迭速率,是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在没有得出详实的数据前,地方接受义务应以维持不低于过去十多年来的正常数为宜。这是因为有二个因素没有弄清,一是拉长服役年限之于部队建设的好处,目前为止,并没有见到有十足说服力的材料,这就令人有理由怀疑是否与军官转业的承载有关?二是拉长之后,在退役军官对地方工作的适应程度、未来三五年之后的军队基层躺平现象等方面有否应对?一个需要直接面对的问题,那就是满足6+3条件的人员,能否放开走留的问题。这也是决定职业化本质特征的现实问题。' o* J' J, g4 b& a d
2、安置地的任职安排问题。安置地拥挤、接受单位拥挤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这可以通过设置差别化的岗位提供、职务职级安排以及随迁移政策、军官及其家属的原生户籍(主要是涉及集体分配、补偿的农村户籍)的保留政策、宽容性大城市逐月政策给予疏解。必须设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接受比例线,严防大部分二线以下城市跟风一线和省会城市的安排口径。必须明确所有党政机关和符合接受特点的事业,“扫清空白”式的接受义务并实实在在地见诸于岗位提供阶段。省级以上机关应当面向本省和全国的退役军官实施遴选。选岗位方面,应当建立考试类、考试与履历考核结合类、履历考核类三类不同的岗位类别开展接受工作。“直通车”式的安排可以归入考试类开展,并辅之以技术干部岗位二次调节机制。(当前军校不如警校的讨论,实质是说明了“饭碗”“职级”比安置地更重要的公众价值认同。因为警校是大部分要回原籍服务的。军校过去比警校要热,也是有着更多的发展机会的因素。当然,这种因素在可以容忍的情况下,还是尽量以“尊重、关爱”的态度保持为好。)
9 v9 R3 G( B8 i# d+ f o5 r. ] 3、军官职务职级的对应互认问题。起先师团领导职务的安排上矛盾比较突出,近年来,在非领导性职级的套改上的矛盾又扩大到了营连干部。这方面,要区分二类不同类型的矛盾。领导职务方面的矛盾,在适当拉开安置地职务安排差距的同时,建立军地领导人才转型塑造机制和先备后用的二次考任机制(此“考”为考察考核),是有必要的。职级方面,可以考虑作为职级规模总盘子之外,辅助建立荣誉职级序列,对所接受的人员实行先行入轨,逐步归建的办法。% B" t" m5 U# {; O- v6 n
当然,以上的设想如能实施,利益受损最大的应当是战区总部机关和院校人员,包括改革的设计人员。刀口向内很难,还有一个调和的问题。只是千万不要以缩小基层军官的转业规模为代价,以期货来自身的关照为好。 d& @0 h8 _" P1 E$ s9 {
二、 逐月方面:
, h# I" z5 _ m- T8 H! L 从社会认知和军官价值认同出发,还是有必要考虑三条原则,以减少矛盾的震动:
" t2 f- E9 a1 S* S# w0 r% X 一是新高于旧的原则。在工资福利制度设计上,“能涨不能跌”是普遍的认识。公有单位历次工资改革和调整,除了三年困难时期出现降薪外,其他都是以普涨为基调的。涨幅在具体人身上,差距有大有小,但都涨或者没有低于过去的水平,是普遍现象。这里面当然有一个实施的窗口期问题,也就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统一的时机问题。& s- n+ p4 F9 l
二是有主有辅的原则。现阶段,坚持计划安置主渠道不要变,逐月(或者以暂行的方式变相延续自主的方式)可以以可选项的方式,作为分流出口的辅助渠道来运作,并在今后通过经济性手段引导和社会培育机制的完善,以逐步实现主辅转换,是符合当前的社会文化和军官心态的。因为我们没有西方的那种全面社会化的文化基础。组织归属感是东方大国每个公民的普遍心态,更匆论这一大批生长于体制,习惯于体制语言和体制架构的军官了。94年我们就提出过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改革,结果改到现在,各地区各部门的老干部机构的职责反而越改越充实了(国有企业那是伴随改制被动社会化,架构完整的国有企业,它的老干部机制还是存续的),这说明“体制人”的管理还是有它的规律的,既不能沉湎,也难以超前。而从承载基础上看,现有的社区和部门的就创业辅导和组织关怀机制并不健全,短期内恐怕也难以见效,这实际上也带来一个承载规模适度的考量问题。这么一大批懂组织会管理的军队人才,基本放养在社群里边,本来就脱节于社会多年又实际存在“阶层跌落”的感受,一旦出现对社会现象、自身待遇的误识,其负面情绪也是容易引起波动的。
3 H3 U/ z5 r; P5 f8 P 三是分类对标的原则。官兵平等是政治平等,经济待遇乃至于社会待遇上从来没有一个职业、一个有效率的团体、一个具体的自然人是一条水平线的。公务员法将公务员从劳动法中区分出来,劳动合同法的附则又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劳动合同法中区分出来,国有企业系列监管办法又对国有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区别于一般社会劳动者的管理办法,而市场化的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则更是千般别样。因此,从群体来源的市场价值以及社会地位的认知习惯上来讲,军士的标准可以视公有技能型人才的薪酬水平这个因素来加权决定,军官的标准则要视公有管理、技术人才,至少是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才的薪酬水平这个因素来加权决定(公有企业的会更高)。当前机关事业人员的收入是分块的,基本工资制度部分全国基本一样,但绩效、补贴部分又是参差不齐很大的一块,有的地方,后面一部分已经超过基本工资部分,这一块不考虑进去,薪酬水平是失真的。而借用军士来源群体的市场价值拉低军官退役标准,又是不仅从视角上矮化了退役军官的层次定位,也不会得到同样面临退役结局的现役军官的认同。真的要提醒一句,千万不要静态化、片段化地认为军官以逐月的方式进入到社会,可以按照一般社会劳动力的流动模式进行制度设计,这是割裂党和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建设历史和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历史的看法。用历史的,以及尊重个人自由发展的眼光来看,一定程度上,用资本的语言来描述,逐月金的本质,实质就是对管理、技术类公职任职资格让度的补偿!至于这类公职资格存在并延续至今的理由(也即它的历史的合理性、建设的必要性、社会的重要性、人才成长的规律性),那是交给历史和客观世界回答的另一个问题。2 V- K( s7 `1 x* `1 V
当然,从理念上讲,退役与现役脱钩,并拉开差距是需要的,“多劳多得”、“按贡献分配”、人才集聚这些都不需要多讲。只是怎么去做,实际上存着老的(但不一定全是错的)劳动工资理论与新的(但不一定全是对的)社会保障理论的纠缠,在技术层面上引起的混乱。这个扯起来会很长,暂且打住。只是需要注意的,一是现实吸引力与预期吸引力的平衡性问题;二是劳动年龄段与退休赡养段给付目的差异性问题;三是退休人员总体预算(不仅仅是直接给付个人部分)支出与逐月人员总体预算支出的统筹性问题。
* @7 e3 p% u7 \4 @8 A, W 不管怎么说,军队人员的退路措施,是一个国家必须承担的必要的代价。这个代价的付出,是要从党群、政群关系和国家整体观上考量的。一方面,它既是经济帐,也是政治帐、社会帐,不是一个简单的部门观点的博弈问题,另一方面,它也不是一个单向输出的义务问题,军地都有共同的责任!
% A3 Q# B7 V; n% R9 ? S
; U7 x3 n3 v4 `7 g. H6 Z4 N% P% \ [/ @& \& O9 G" R' k' l
- h! @8 l/ ]; q; U9 f. \' X& x
. l7 ~) D# l" C$ c8 Y5 S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